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172号原告:陈玉水,男,197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小林,广东维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狼独侠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袁某1。
原告陈玉水诉被告东莞市狼独侠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为:ZL**************“一种便于携带的游戏手柄”。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陈玉水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玉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水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玉水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