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苏1002刑初37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珍珠,女,1986年1月25日出生于安徽省枞阳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浙江省义乌市,户籍地河南省新密市。
2020年6月25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刑事拘留(未执行),2019年6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文娟,女,1991年2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枞阳县,汉族,大学文化,打工,住浙江省义乌市,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2020年6月25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刑事拘留(未执行),2019年6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扬广检刑诉〔2020〕3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珍珠、许文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洪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珍珠、许文娟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许珍珠在义乌市国际商贸城三区经营唯你美化妆品店期间,明知从微信名“朵颜梦美妆”、“马小姐”、“珀娜”等人处购进的“美宝莲”、“欧莱雅”、“香奈尔”、“维多利亚的秘密”、“MAC”等品牌的化妆品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情况下,仍通过微信联系等手段对外销售,并利用绑定被告人许珍珠银行卡等方式收款,销售数额共计人民136473.6元。
被告人许文娟具体负责看店、打印订单、收发货、联系部分进货和销售等工作。
其中,2019年6月向中国链接有限公司销售了29箱假冒美宝莲、欧莱雅注册商标的化妆品,销售金额78079.2元;
2019年10月向余庭香(微信昵称:爱伊曼彩妆,H3-26644)销售1箱假冒美宝莲注册商标的化妆品,销售金额3120元;
2019年10月向黎华进出口有限公司销售1箱假冒美宝莲注册商标的化妆品,销售金额1728元;
2019年12月向微信昵称“Qinbing66”的客户销售17箱假冒美宝莲、迪奥、MAC注册商标的化妆品,销售金额29642.4元;
2020年3月至6月向谭春玲(微信号:×××)销售3箱假冒香奈尔、MAC注册商标的化妆品,销售金额6768元;
2020年6月向何艳梅(微信昵称:ARIDJBEAUTYASIYA)销售17箱假冒美宝莲、香奈尔、MAC注册商标的化妆品,销售金额17136元。
2020年6月24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许珍珠位于义乌市下王一区39栋11-12号的仓库内扣押到贝玲妃、美宝莲、欧莱雅等品牌的化妆品若干,货值6万元左右,经鉴定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被告人许珍珠、许文娟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珍珠、许文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许珍珠、许文娟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笔录,未到庭证人刘露、何艳梅、余庭香、张可欣、张振行等人的证言笔录,微信转账、聊天记录截图,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实物图,商标注册证,鉴定意见,案发经过,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珍珠、许文娟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被告人许珍珠、许文娟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
在共同犯罪中,许珍珠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许文娟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许珍珠、许文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均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
综合被告人许珍珠、许文娟的犯罪事实、各项情节,可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珍珠、许文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对被告人许珍珠、许文娟从轻处罚的公诉意见,理由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珍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八千三百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许文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三、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化妆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