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002民初3197号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射阳县黄沙港镇海港路**。
法定代表人:赵林,该公司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仿仿,江苏协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广陵区杰山洗化百货批发部,经营场所在扬州市运河西路**。
经营者:赵秀琴。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市广陵区杰山洗化百货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