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03民初7504号 原告:上海元祖梦果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嘉松中路**。
法定代表人:张秀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瑞敏,上海市申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丹,上海市申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元祖酿酒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湖塘街道香林村div> 法定代表人:张引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悦波,浙江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闻捷,浙江励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上海元祖梦果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元祖酿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
上海元祖梦果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元祖梦果子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经审查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元祖梦果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上海元祖梦果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