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民初442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NEXONE3层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磊,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威,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姑苏区管乐数码产品店,经营场所江苏省苏州市司前街117号文化市场内。
经营者:魏培创。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姑苏区管乐数码产品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