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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展进、赵冬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民终2232号
案件名称徐展进、赵冬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徐展进;赵冬燕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终22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展进,男,汉族,1984年7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炎军,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冬燕,女,汉族,1983年1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诚吏,浙江尹天(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展进因与被上诉人赵冬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9民初17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展进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徐展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徐展进撤回上诉。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9民初1717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上诉人徐展进负担。

上诉人徐展进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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