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终22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展进,男,汉族,1984年7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炎军,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冬燕,女,汉族,1983年1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诚吏,浙江尹天(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展进因与被上诉人赵冬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9民初17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展进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徐展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徐展进撤回上诉。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9民初1717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上诉人徐展进负担。
上诉人徐展进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