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终105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区块链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枋湖西路**第****。
法定代表人:吴凯云,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欧阳燕华,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蚂蚁节点联盟区块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枋湖西路**第****v> 法定代表人:吴凯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燕华、谢阿有,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新座****iv style="font-size: 15pt; font-family: 宋体; 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航、姚小娟,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厦门区块链云科技有限公司、厦门蚂蚁节点联盟区块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6民初9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20年9月7日,上诉人厦门区块链云科技有限公司、厦门蚂蚁节点联盟区块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诉人厦门区块链云科技有限公司、厦门蚂蚁节点联盟区块链有限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厦门区块链云科技有限公司、厦门蚂蚁节点联盟区块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6民初931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600元,减半收取3300元,由上诉人厦门区块链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150元,厦门蚂蚁节点联盟区块链有限公司负担1150元。
上诉人厦门区块链云科技有限公司、厦门蚂蚁节点联盟区块链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