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知民初41号 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古蔺县二郎镇。
法定代表人:蒋英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美根,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古蔺喜庆郎酒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古蔺县二郎镇街村。
法定代表人:李春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泸州川久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鱼塘镇振兴路一段**综合仓库** 法定代表人:朱青松,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梅,四川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斌,男,汉族,生于1982年12月5日,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酒仙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五路**院****。
法定代表人:郝鸿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金水,系酒仙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务部总经理。
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与被告泸州川久商贸有限公司、四川古蔺喜庆郎酒业有限公司、酒仙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2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