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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与四川古蔺喜庆郎酒业有限公司、泸州川久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5知民初41号
案件名称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与四川古蔺喜庆郎酒业有限公司、泸州川久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四川古蔺喜庆郎酒业有限公司;泸州川久商贸有限公司;酒仙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知民初41号 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古蔺县二郎镇。

法定代表人:蒋英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美根,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古蔺喜庆郎酒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古蔺县二郎镇街村。

法定代表人:李春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泸州川久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鱼塘镇振兴路一段**综合仓库** 法定代表人:朱青松,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梅,四川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斌,男,汉族,生于1982年12月5日,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酒仙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五路**院****。

法定代表人:郝鸿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金水,系酒仙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务部总经理。

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与被告泸州川久商贸有限公司、四川古蔺喜庆郎酒业有限公司、酒仙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2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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