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7217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裕武,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森,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伟伟,女,199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鹏,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徐伟伟、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
后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秋雨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 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