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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常州诚磊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常州锐华栋阀门科技有限公司、喻小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民终294号
案件名称294常州诚磊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常州锐华栋阀门科技有限公司、喻小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常州诚磊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常州锐华栋阀门科技有限公司;喻小虎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民终2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诚磊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芙蓉村。

法定代表人:靳义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影,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锐华栋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芙蓉村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卜科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喻小虎,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慧,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臻淞,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常州诚磊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磊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州锐华栋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华栋公司)、喻小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民初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诚磊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对锐华栋公司及喻小虎起诉的申请,锐华栋公司、喻小虎均同意诚磊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诚磊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民初24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常州诚磊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常州诚磊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常州诚磊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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