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11执169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经济开发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欧阳丽,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强,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焦作市金的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修武县周庄乡五里堡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1076807150Y。
法定代表人:郜建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石家庄云贵乳制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谈南路**睿和中心商业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2MA08WN0CXE。
法定代表人:陈长义,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焦作市金的食品有限公司、石家庄云贵乳制品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11民初19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
2020年7月24日本院电话联系被执行人焦作市金的食品有限公司、石家庄云贵乳制品贸易有限公司到指定地点领取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因被执行人联系方式错误,无法取得联系。
2020年7月27日用法院专递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
同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
于2020年7月23日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焦作市金的食品有限公司、石家庄云贵乳制品贸易有限公司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开户信息,银行账号无存款余额。
2020年9月21日,9月23日对被执行人焦作市金的食品有限公司、石家庄云贵乳制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房公积金、不动产等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但无财产登记信息。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0年9月25日对被执行人焦作市金的食品有限公司、石家庄云贵乳制品贸易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2020年9月25日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采所取的上述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至2020年9月2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20.39万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