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2执385号申请执行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528672E,住所地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
被执行人:晋江市佳利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743842858N,住所地晋江市西园街道办事处赖厝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赖钦墩。
被执行人:惠山区西漳陆德友日用品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寺头家园**。
法定代表人:陆德友。
申请执行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晋江市佳利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惠山区西漳陆德友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该案(2019)苏02民初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晋江市佳利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惠山区西漳陆德友日用品店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晋江市佳利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145350元或其等值财产、财产权及收入。
二、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惠山区西漳陆德友日用品店存款人民币10150元或其等值财产、财产权及收入。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