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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官文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黑0108刑初83号
案件名称上官文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官文羽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黑0108刑初83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上官文羽,男,197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系个体酒水批发商,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2019年11月10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看守所。

辩护人祝军,黑龙江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平检诉刑诉〔2020〕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上官文羽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9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康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上官文羽及其辩护人祝军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8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上官文羽陆续从湖北省武汉市等地购入假冒的飞天茅台、五粮液、水井坊等13种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并对外进行销售。

经计算,上官文羽非法销售金额为241,362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上官文羽处共扣押飞天茅台、五粮液、水井坊等13种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未销售货值金额为159,700元。

被告人上官文羽于2019年11月10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并认为,被告人上官文羽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部分犯罪系未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其处罚。

被告人上官文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上官文羽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上官文羽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悔罪态度好,社会危害性小,部分商品没有销售,父母年纪大身体不好,孩子尚小,家庭生活来源依靠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自2018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上官文羽陆续从湖北省武汉市等地购入假冒的飞天茅台、五粮液、水井坊等13种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并对外进行销售。

经计算,上官文羽非法销售金额为241,362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上官文羽处共扣押飞天茅台、五粮液、水井坊等13种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未销售货值金额为159,700元。

被告人上官文羽于2019年11月10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抓获。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假酒照片:被查获的各种假酒照片。

成箱拍照、单瓶拍照。

2、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被告人上官文羽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被告人上官文羽案发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

上官文羽无前科;

3、扣押清单:2019年11月10日,扣押上官文羽茅台酒飞天53度,500ML,60瓶;

五粮液52度,500ML,60瓶;

2019年11月10日,扣押上官文羽12种白酒:其中贵州茅台飞天53度500ML228瓶,五粮液39度500ML30瓶,舍得酒38度500ML24瓶,水井坊52度500ML60瓶,国窖1573-52度500ML72瓶,42度海之蓝30瓶,42度天之蓝30瓶,52度天之蓝24瓶,40.8度梦之蓝梦三152瓶,40.8度梦之蓝梦六20瓶,52度梦之蓝梦三44瓶,52度梦之蓝梦六60瓶;

2019年11月10日:扣押上官文羽江淮客货车,手机2部,牛栏山30箱;

4、商标注册证:贵州茅台、五粮液、洋河(梦之蓝、海之蓝)、水井坊、国窖、舍得、牛栏山的商标注册证;

5、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证明:我公司依法授权贵州茅台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贵州茅台”商标,由其对所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真伪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

6、营业执照: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7、说明函: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公司有限公司,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品牌保护与售后服务管理部系专职打击假冒、品牌维护、产品售后服务的部门。

对五粮液酒的真伪进行鉴定;

8、四川省技术监督局关于委托真伪鉴定的通知:委托四个酒厂对涉嫌假冒其产品进行真伪鉴定;

9、价格证明:52度五粮液1099元。

品味舍得,38度500ML,每瓶380元。

国窖1573,52度,1099元。

国窖1573,38度,799元。

牛栏山42度500ML,14元每瓶。

水井坊38度,538元,水井坊53度,568元;

10、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价格证明:150-850元不等;

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洋河、蓝色经典、国窖为驰名商标;

12、情况说明:2019年11月10日,在德邦物流抓捕上官文羽现场,20箱假酒提货单。

始发站武汉市,发货人李某,收货人徐某,货物名称酒,件数10,到付:23000元;

13、农业银行交易明细:李某自2018年12月24日自2019年11月12日,收到15笔德邦物流货款;

14、建设银行交易明细:上官文羽账户交易明细;

15、德邦物流发货单:共15张。

自2018年12月至2019年11月;

16、公安机关情况说明:根据调取自德邦物流的物流信息,在武汉市德邦物流调取给上官文羽发货人的视频资料及送货车辆,经对比,该人是李某妻子张腊寒弟弟张某。

调取湖北当地农业银行视频资料显示,李某银行卡的取款人为张某妻子。

上官文羽配合公安机关工作并主动交代其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征仪路,一个用来存储假酒的车库,并带领侦查员前往缴获假酒。

在德邦物流现场抓获上官文羽,其交代通过德邦运输的假酒有大小件之分。

但从物流单等方面无法辨别物流件内到底有几箱酒。

梦之蓝三及梦之蓝六为每箱4瓶,牛栏山为每箱12瓶,其余均为每箱6瓶。

该案系公安机关工作中发现,并未前期经营。

故在上官文羽被抓获后并如实交代其存放假酒的仓库前,公安机关并不掌握该仓库的情况;

17、授权书:新乡市大海金银花食品有限公司,2018年1月,上官文羽为黑龙江省地区全省区域运源山楂饮料系列唯一代理商;

18、运源开胃山楂汁销售合同;

19、鉴定意见:(1)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辨认(鉴定表)。

共4张。

53度、500ML、普飞,60瓶。

通过外观辨认鉴定,送辨样品与我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符,非我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2)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鉴定证明书。

共2张。

52度,500ML,浓香型,60瓶。

该送检样酒为假冒我公司五粮液注册商标、厂名、厂址、标签标识的产品。

(3)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产品鉴定报告。

共15份。

以上该批次产品侵犯我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属假冒产品。

(4)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鉴定报告。

52度500ML臻酿型。

瓶盖防伪标属假冒,系假冒我公司产品。

(5)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证明书。

52度500ML国窖1573,该酒不是我公司产品。

(6)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质量检测中心产品技术鉴定报告。

该样品非我厂产品。

(7)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鉴定报告书。

品味舍得,38度500ML,不属于我公司生产酒类产品,属于擅自销售我公司已注册的舍得酒,相同的产品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的产品。

20、辨认笔录:文某辨认出9号是上官文羽。

江某辨认出8号是上官文羽;

21、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对上官文羽2部手机内信息进行取证。

上官文羽的微信个人信息、幸福的女人微信个人信息、文某水利超市微信个人信息;

22、微信转账记录。

2019年11月1日,幸福的女人转账2500元给上官文羽,2019年8月20日,文某水利超市转账14200元给上官文羽,9月14日,文某转账11800元给上官文羽,9月29日,文某转账2800元给上官文羽,10月9日,文某转账1200元给上官文羽,10月21日文某转账2400元给上官文羽。

江某自2018年11月至2019年9月转账给上官文羽17笔。

江某与上官文羽微信聊天记录;

23、证人王某的证言:我微信名叫幸福的女人,我认识一个姓上官的,我婆婆赵秀清以前卖过酒,她去世两年了,我以前替她去哈尔滨开过糖酒会,认识的上官,后来就有的微信,他就说他说卖酒的,酒还便宜,用酒可以找他。

我今年11月份买了五箱舍得酒。

花了2500元,酒我过生日,找大家吃饭喝了。

这酒没有卖自己家喝了。

微信给他的钱。

除了这些没买过别的酒。

舍得酒正常应该是300多不到400,以前我家老太太整酒时候是这个价。

我买是500元一箱6瓶,他说是批发的,便宜,我没有怀疑。

酒是物流发来的,哪个物流记不清了。

我确认通过微信给他转2500元买了5箱舍得酒;

24、证人文某的证言:我是海林市水利商店个体业主。

我店内销售五粮液、洋河系列、舍得等白酒。

今天在我店里看到的五粮液白酒及洋河系列酒在哈尔滨一个微信名叫上晶奔富专卖的人那进的货。

2018年末,他去我店里推销认识的。

主要推销洋河系列酒,他说他的酒是水货,价格便宜,酒质还没问题。

水货就是假酒,但是我们不说是假酒,而且这酒喝不坏人。

我这个酒进来之后按照市场价正常零售了。

我一共从他处进多少货记不清了。

我微信名叫文某水利超市。

我从他那里进过五粮液、海之蓝、天之蓝、梦之蓝3、梦之蓝6,国窖1573。

进了多少记不清了。

经侦查,2019年8月20日至10月21日,我微信号先后向奔富专卖转账五次,累计32400元,应该是我向他买酒的钱。

就是我上边说的那六种酒。

进货价格:五粮液1800元一箱6瓶,海之蓝300元一箱6瓶,天之蓝500元一箱6瓶,梦之蓝三700元一箱4瓶,梦之蓝六800元一箱4瓶,国窖1500元一箱6瓶。

我每种酒的销售价都是在我进酒的价格上翻了一倍以上。

现场有海之蓝15瓶,梦三9瓶,梦六6瓶,天之蓝7瓶,五粮液5瓶,国窖9瓶。

我应该是进了6箱五粮液,卖了31瓶。

向我推销的时候人家就明确告诉我们是水货了,不是正品。

我和奔富专卖没有其他往来,我俩只是微信联系,都是说买酒的事情,我给他发的钱也都是买酒的钱,没有别的钱;

25、证人平某1的证言:德邦物流提货手续是我在柜台办理的,2019年11月10日上午大约10点,上官文羽开着白色江淮商务车到平房区哈南十二大道德邦物流,在车上他从包里拿出23000元,并交给我一个别人的身份证,姓名徐某,让我去取货大厅办理提货手续。

办理取货手续一共缴纳了23000元,上官文羽告诉我是货款,直接给物流就行。

上官文羽告诉我说货物是酒,别的没和我说,这批货不是我订的,是上官文羽让我来提货搬货的。

我不认识这个叫徐某的人,但是我在平房德邦物流提货都是用的这个身份证。

大约有4、5次吧。

每次提货都是酒,包装和这次一样。

我最近的一次提货时10月份,少的时候是5箱;

多的时候10箱,一共提过20箱左右,每次提货后上官文羽都让我拉到禧龙物流园,到那之后告诉我,去谁家发货,把货发到哪里,我就照他说的做就行,还有一些放到库房里。

基本上都往北面,像是黑河、海伦、扎诺尔等地,一个地方发货1箱或是2箱。

我用禧龙物流园内的平某1物流、三缘物流、鑫都物流,剩下的我记不清了。

这些酒没有往哈尔滨送过,上官文羽送没送过我就不知道了。

他存货在征仪小区租的库房里,具体门牌我不清楚。

库房里有饮料,红酒,白酒,其中有中华酱酒,洋河系列。

我问过他收发的酒类是哪个品名的,他告诉我是礼盒酒,并告诉我发货时和物流就这样说。

上官文羽每个月给我开4000元工资。

他是老板加司机,我是力工。

我是2018年上半年给他打工的。

我不知道这些酒是什么品牌的。

我不知道洋河系列酒是从哪里购入的。

我不知道上官文羽购买的是假酒。

我有驾驶证,但不会开车。

平时取货都是上官文羽开车,我坐副驾驶。

上官文羽是我姐夫,我在他手下干活,我俩是雇佣关系。

我大概是2018年上半年开始给他打工的。

他打理一款开胃饮料,我负责给他搬运饮料和跑一跑饮料的销售业务。

他大多数以现金方式给我开工资,也用过微信发过。

我不知道上官文羽从什么时候开始卖假酒的,我不知道他卖假酒的事。

他都卖什么样的假酒我不清楚。

我确实跟他去过德邦物流,但是我不知道取的是什么,每次都是取回几个箱子,这些箱子都有外包装看不出来里面是什么东西。

我没问过里面是什么货。

我在仓库帮助其管理饮料时看见过这些箱子,但是都没有打开过,平时我就干活。

我没有帮他通过物流发送过假酒,我就是帮他发开胃饮料的货。

我从不开车。

每次发货都是上官文羽自己去发,或者我跟着去,帮着搬货。

在道外禧龙市场的物流发货。

在查获现场我不知道是什么货,因为外包装是无字的纸箱包着的;

26、证人平某2的证言:我和上官文羽是夫妻关系。

他从什么时候卖假酒我不知道,我不知道他卖假酒的事。

我俩都是做批发饮料生意的,我家孩子小,所以大多数的工作都是他在外面跑,我在家照顾孩子,同时跟饮料厂家的资金往来,我来做。

我只负责给饮料厂家打款,因为我们是总代理,每次进货款项都很大,所以我专门负责这个,其他的我不管。

我们代理开胃饮料,手续都是齐全的。

我表弟平某1帮我跑跑业务,送送饮料,我们雇的他。

平某1大概在我们这干活两年了。

他应该没有销售假酒,他是个孩子,也不懂这些。

我们仓库里存放的假酒我不知道,我也不知道什么酒是真的假的,仓库我基本不去。

上官文羽有两张银行卡,一张建行的,一张兴业银行的。

平时上官文羽作业务大多数都是微信,有时候用我的邮政和农商的卡。

我没有问他卡里进的钱是什么钱;

27、证人江某的证言:我开了一家名为伊春老窖名酒名茶总汇的酒行。

我认识上官文羽,他好几年前来我家介绍酒,我俩就加微信,我在他手里买过酒。

我知道他在南极有个酒行,批发酒水、饮料。

我大概是2017年左右在他那里进货,进过海之蓝、天之蓝、牛栏山、五粮液、飞天茅台53度、开胃饮料。

飞天茅台进货价1200元、1800元或2000元一箱。

五粮液52度进货价1200元-1500元一箱。

海之蓝42度,300元一箱,一箱6瓶。

天之蓝好像是500元一箱,一箱6瓶。

牛栏山价格我忘了,一瓶能合到15块钱最多了,一箱12瓶,开胃饮料一箱是12瓶。

2018年11月4日到2019年9月24日我通过微信共向上官文羽转账17笔,共计62730元,都是用来买酒和饮料的。

有42度海之蓝、42度天之蓝、53度飞天茅台、52度五粮液、牛栏山、开胃饮料,还有进口啤酒。

具体我记不清了每笔转账都买的什么。

2019年9月9日我通过微信给他转账6900元,都是买酒的钱,其中有海之蓝、天之蓝,进了多少箱我记不清了,但是茅台53度进了4箱,单价想不起来了。

我从上官文羽手中购进的酒是假的,但是进口啤酒和开胃应该是真的。

上官文羽跟我说这些酒虽然不是正规厂家出来的,但都是好酒,肯定喝不坏人,我就想从中赚点钱。

我店里还有两箱海之蓝、两瓶天之蓝、一箱多点五粮液的库存,茅台卖没了。

其他的酒都卖了,还有一些自己用了。

我的微信名:华-麦吉利品牌总监。

上官文羽微信名奔富专卖;

28、被告人上官文羽的供述:查获我的涉案假酒是从湖北武汉和北京买来的。

我一共进过多少假酒记不清了,卖出去一部分,大部分都被公安机关查获了。

我进假酒的目的是一部分自己用了,还有一部分向外销售牟利了。

我自己用多少记不清了。

我自己使用的大多都是茅台和五粮液,过年过节都自己喝了。

我都送给谁了记不清了。

我进货方式是武汉供货商都是使用德邦物流,北京供货商都是走的陆运物流运过来的。

武汉德邦的是货到付款,通过德邦代转。

北京供货商是现金转账,但是具体是哪家银行我记不清了,平时转账流水太多了。

都卖给谁了具体记不清了,以我微信名奔富专卖的微信号为准。

我认识微信名为幸福的女人和文某水利超市,就是买卖关系。

幸福的女人买了5箱舍得,干什么用了不知道,文某我记不太清了,具体以微信转账为准。

都是微信转账,物流忘了。

通过德邦物流进的都是茅台飞天、茅台迎宾、五粮液39度和五粮液52度。

进货比例,除了茅台迎宾之外,飞天茅台和五粮液应该是一半一半。

茅台进过迎宾和飞天,迎宾是100元一箱进的,一箱都没卖,都是自己用的。

飞天进货价1200元,销售价1800元或者2000元,五粮液进过少量的39度的,几乎没有卖都是自己用了,大部分都是进的五粮液52度的,进货价是1200元一箱,销售价1500元。

茅台迎宾是10小箱,剩下的都是飞天茅台。

德邦物流进的酒大件是每件2箱,小件是每件1箱。

两种天之蓝都是350元一箱进的,500元一箱卖的。

两种梦三都是500元一箱来的,700元一箱卖的。

两种梦六都是500元一箱进的,卖800元一箱。

舍得是350元一箱进的,卖500元或600元。

水井坊进价400元,销售价600元,国窖进价500元,销售价700元,牛栏山进价40元,销售价50元。

牛栏山基本没怎么卖。

42度海之蓝是200元一箱进的,300元一箱卖的。

我以前跑市场到海林的时候认识的文某。

我向她销售假酒了,她是开酒行的。

每次都是这个女的和我联系。

我共销售给她海之蓝、天之蓝、梦之蓝三、梦之蓝六、国窖、五粮液这几种品牌,具体数量记不清了。

卖给她的价格是海之蓝300元一箱,天之蓝500元一箱,梦三是700元一箱,梦六是800元一箱,五粮液是1800元,国窖我进的少卖的也少,记不清了。

我酒存放地点在哈市征仪花园小区里面一个一楼的库房里,具体门牌号我忘了。

这个地点是我当天被公安机关抓获时主动交代的。

飞天茅台53度销售价在1200-2000元之间,水井坊没有卖出去,牛栏山我40一箱进来的,一般卖50一箱,一箱12瓶,洋河梦之蓝中的梦三和梦六都是一箱4瓶,其他是一箱6瓶。

我曾说过有大小件之分,我和物流都区分不了这个事,对方咋发我就咋接着。

物流单上我分不清大小件。

伊春的一个酒行,叫啥名我忘了,对方是个女的,她老公叫何七,我手机里存这个女的手机号了。

我去过这个酒行,和她家谈的卖饮料、酒的事。

我开始给她家发的都是正规的饮料和正规的包席用的白酒。

后来给她家发过假酒。

她用量不大,就是过节的时候进点。

我们是微信转账支付。

我卖过她53度飞天茅台12**-2000一箱,天之蓝500一箱,海之蓝300一箱。

2019年9月9日,对方给我转6900元是啥钱我记不清了。

茅台进货价也不同,武汉给我的假茅台从1000元一箱-1200元一箱不等。

我也是根据进价加点价就卖了。

比如我要是卖给何七1200元一箱的话,我应该是1000元一箱进的货。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上官文羽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上官文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量较多,数额较大,其对社会经济秩序造成的危害较大,不适宜判处缓刑,该辩护意见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上官文羽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人民币241,36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

本案部分犯罪系未遂,可比照既遂对被告人上官文羽从轻处罚。

被告人上官文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上官文羽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9年11月10日起至2022年5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晏楠星人民陪审员  边玉英人民陪审员  高 滨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继菲《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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