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4民初13143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金婷,浙江耕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景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法定代表人:曾祥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济宁景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
审 判 员 王贞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余熠 书 记 员 余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