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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佳会、河北仁盈商贸有限公司等与广州市景翔化妆品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11民初12918号
案件名称黄佳会、河北仁盈商贸有限公司等与广州市景翔化妆品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佳会;河北仁盈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市景翔化妆品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派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12918号原告:黄佳会,女,199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原告:河北仁盈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瑞祥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玉,总经理。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庆浪,北京罗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景翔化妆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综合楼**div>法定代表人:王良会,业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丽丽,女,198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彩焕,广东华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派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西成工业区兴达路**法定代表人:王良会,业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彩焕,广东华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佳会、河北仁盈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景翔化妆品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派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佳会、河北仁盈商贸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佳会、河北仁盈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佳会、河北仁盈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4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黄佳会、河北仁盈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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