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12918号原告:黄佳会,女,199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原告:河北仁盈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瑞祥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玉,总经理。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庆浪,北京罗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景翔化妆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综合楼**div>法定代表人:王良会,业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丽丽,女,198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彩焕,广东华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派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西成工业区兴达路**法定代表人:王良会,业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彩焕,广东华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佳会、河北仁盈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景翔化妆品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派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佳会、河北仁盈商贸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佳会、河北仁盈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佳会、河北仁盈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4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黄佳会、河北仁盈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