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272号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RMMX1D。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安县火尤服装店。
住所地。
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螺阳大红埔(原惠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虚拟产业园**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21MA3200W16X。
经营者:杜秀枝,女,197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原告罗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安县火尤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
2020年9月4日,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蕴真 审判员 余卓立 审判员 洪颍雅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林秋玲 附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