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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森田商贸有限公司映玥明轩分公司、东莞市森田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971民初22244号
案件名称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森田商贸有限公司映玥明轩分公司、东莞市森田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森田商贸有限公司映玥明轩分公司;东莞市森田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1民初22244号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HongKongPepchiFoodGroup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旺角弥敦道**银高国际大夏****。

代表人:符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卫冬,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森田商贸有限公司映玥明轩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横坑怡丰映玥明轩**楼商铺**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负责人:唐权,总经理。

被告:东莞市森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李红军,总经理。

以上二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蓝丽,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顺钊,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森田商贸有限公司映玥明轩分公司、东莞市森田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

2020年9月14日,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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