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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麦华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9194号
案件名称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麦华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麦华求;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9194号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

法定代表人:宋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为,上海嘉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麦华求,男,1998年8月23日出生,瑶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培英,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麦华求、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

2020年9月2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维佳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吴诗杭书 记 员 吴诗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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