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9194号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
法定代表人:宋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为,上海嘉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麦华求,男,1998年8月23日出生,瑶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培英,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麦华求、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
2020年9月2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维佳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吴诗杭书 记 员 吴诗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