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7807号原告:苏州市川福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谭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弈珺,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正彤,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奉贤区渝奉火锅店,经营场所上海市奉贤区。
经营者:毛云彬。
原告苏州市川福餐饮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奉贤区渝奉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苏州市川福餐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苏州市川福餐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川福餐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计2,150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于是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袁杨书 记 员 袁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