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203知民初48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秀清,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正,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珠山区泗平手机店,住所,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莲社北路名仕嘉苑**负****div>经营者:邬崇煌。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珠山区泗平手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对珠山区泗平手机店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