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陕01执1580号西安华强航天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西安信捷智能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关于西安华强航天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信捷智能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林伟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最高法知民终44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西安信捷智能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西安华强航天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就生效法律文书中确认的西安信捷智能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履行的义务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申请执行标的为:1.强制被执行人履行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1知民初423号判决书,即被执行人将申请号为201821524552.2,名称为“一种用于内窥镜检测仪的初始原点定位机构”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变更为申请执行人西安华强航天电子有限责任公司2.向申请执行人西安华强航天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合理维权费用10000元;
3.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本案执行费5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执行中经审查后,本院作出(2020)陕01执158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西安华强航天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履行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1知民初423号判决书,即被执行人将申请号为201821524552.2,名称为‘一种用于内窥镜检测仪的初始原点定位机构’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变更为申请执行人西安华强航天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申请。
后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西安信捷智能检测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101元扣划至本院账户,本院从中扣缴执行费51元后将剩余执行案款10050元转付申请执行人。
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确认本案执行完毕,申请本院结案。
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0)陕01执1580号案件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