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陕01执17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大世界鲜果精品综合店,,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桃园路步行街东段经营者杨秀。
关于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市临潼区大世界鲜果精品综合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1民初6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标的为:1、赔偿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30000元;
2、承担案件受理费550元,执行费358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大世界鲜果精品综合店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相关法律文书。
经查,杨秀为西安市临潼区大世界鲜果精品综合店的实际经营者。
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作出(2020)陕01执1704号执行裁定书,直接执行西安市临潼区大世界鲜果精品综合店经营者杨秀的财产,并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杨秀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查询结果显示,杨秀名下有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股权登记信息、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
本院依法扣划了西安市临潼区大世界鲜果精品综合店经营者杨秀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53.17元,缴纳本案执行费358元后,将剩余的1895.17元发还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经本院调查,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通过执行管理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限制消费措施进行了推送。
2020年9月25日,本院将调查的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大世界鲜果精品综合店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以及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对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状况予以确认。
并向本院书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未能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现债权。
本案尚有28654.83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大世界鲜果精品综合店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大世界鲜果精品综合店负有继续向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在发现西安市临潼区大世界鲜果精品综合店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