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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政鑫、卢勇平、黄敏红等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821刑初54号
案件名称吴政鑫、卢勇平、黄敏红等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佛冈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政鑫;卢勇平;黄敏红;吴榕枝;黄灶琼;黄美琼;罗少青;何少英;李建芬;谢嘉莉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1821刑初5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政鑫,男,1986年4月10日出生,因本案于2019年6月12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现羁押在佛冈县看守所。

辩护人季国军,黑龙江盛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吴英杰,广东普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卢勇平,男,1988年5月16日出生,因本案于2019年6月12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现羁押在佛冈县看守所。

辩护人周剑波,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敏红,男,1983年12月29日出生,因本案于2019年6月12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现羁押在佛冈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黄韬,广东宸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由佛冈县法律援助处指派。

被告人吴榕枝,女,1984年6月24日出生,因本案于2019年6月12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现羁押在英德市看守所。

由佛冈县法律援助处指派。

指定辩护人谢焯健,广东业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由佛冈县法律援助处指派。

被告人黄灶琼,女,1969年7月12日出生,因本案于2019年6月12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现羁押在英德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谢德生,广东宸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由佛冈县法律援助处指派。

被告人黄美琼,女,1970年9月27日出生,因本案于2019年6月11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现羁押在英德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邵其威,广东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由佛冈县法律援助处指派。

被告人罗少青,女,1989年11月28日出生,因本案于2019年6月12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现羁押在英德市看守所。

辩护人蓝战立,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少英,女,1975年7月28日出生,因本案于2019年6月11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现羁押在英德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郑广强,广东易之堃律师事务所律师。

由佛冈县法律援助处指派。

被告人李建芬,女,1981年7月24日出生,因本案于2019年6月11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现羁押在英德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杨梦麟,广东英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由佛冈县法律援助处指派。

被告人谢嘉莉,女,1980年8月8日出生,因本案于2019年6月12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现羁押在英德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曾楚婷,佛冈县法援处律师。

由佛冈县法律援助处指派。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检察院以佛检公刑诉[2020]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政鑫、卢勇平、黄敏红、吴榕枝、黄灶琼、黄美琼、罗少青、何少英、李建芬、谢嘉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提交佛检公刑变诉[2020]Z3号变更起诉决定书。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武浈出庭支持公诉,十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0月,被告人吴政鑫经被告人卢勇平介绍认识被告人黄敏红、吴榕枝夫妇后,经商议,由吴政鑫提供化妆品原料、包装盒等材料给黄敏红、吴榕枝夫妇加工生产,黄敏红、吴榕枝夫妇从中赚取加工费,卢勇平负责对账结算并从中赚取差价。

吴榕枝、黄敏红先后雇请被告人黄灶琼、黄美琼、罗少青、何少英、李建芬、谢嘉莉等人在佛冈县******委会沙田村家中进行加工生产,并将生产的化妆品成品、半成品、包装盒等储存在佛冈县汤塘镇四九墟***自建楼一楼仓库、汤塘镇菱塘村委*******自建楼一楼仓库及汤塘镇四九木材检查站旁的汤塘镇镇湴江村委*******自建一楼仓库。

2019年6月11日,佛冈县公安局联同佛冈县**监督管理局对上述加工场及仓库进行检查,起获“津率享”、“elatmD”、“ANESSA”等大量假冒注册商标的化妆品成品、半成品及包装盒。

经佛冈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津率亨红华凝香洁面乳(13ml/支)11250支,价值人民币284400元;

Su:m37。

气垫(15g/个)1500支,价值人民币495000元;

Su:m37。

奇迹护理精华露(12ml/支)750支,价值人民币59625元;

elatmD清透护肤三重隔离防晒霜(85g/盒)2800盒,价值人民币554400元;

CledepeauBEAUTE光凝妆前霜(10g/支)24283支,价值人民币4030978元;

ANESSA水能户外防晒乳(90ml/支)2202支,价值人民币453612元;

ANESSA水能户外防晒乳(60ml/支)4012支,价值人民币914736元;

雪花秀滋盈生人参焕颜乳(125ml/支)192支,价值人民币130560元;

FILORGA柔润亮泽面膜(50ml/盒)619盒,价值人民币259361元。

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化妆品成品价值合计人民币7182672元。

公诉机关为指控被告人吴政鑫等人的上述犯罪事实,提交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政鑫、卢勇平、黄敏红、吴榕枝、黄灶琼、黄美琼、罗少青、何少英、李建芬、谢嘉莉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7182672元,情节特别严重,其十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十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吴政鑫、卢勇平、黄敏红、吴榕枝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四人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黄灶琼、黄美琼、罗少青、何少英、李建芬、谢嘉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吴政鑫、卢勇平、黄敏红、吴榕枝、黄灶琼、黄美琼、罗少青、何少英、李建芬、谢嘉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政鑫、卢勇平、黄敏红、吴榕枝、黄灶琼、黄美琼、罗少青、何少英、李建芬、谢嘉莉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

建议对被告人吴政鑫在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六个月幅度内判处,并处罚金;

对被告人卢勇平、黄敏红、吴榕枝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六个月幅度内判处,并处罚金;

对被告人黄灶琼、黄美琼、罗少青、何少英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六个月幅度内判处,并处罚金;

对被告人李建芬、谢嘉莉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幅度内判处,并处罚金。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吴政鑫、卢勇平、黄敏红、吴榕枝、黄灶琼、黄美琼、罗少青、何少英、李建芬、谢嘉莉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政鑫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1.对本案定性无异议;

2.对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吴政鑫非法经营数额有异议,认为涉案的津率亨红华凝香洁面乳(13ml/支)、Su:m37。

奇迹护理精华露750支(12ml/支)、CledepeauBEAUTE光凝妆前霜(10g/支)的规格明显小于正品的规格,是“小样”产品,属于试用装,不是用于出售的商品,不存在市场中间价,上述三类化妆品价值合计4375003元不能作为本案依据,其他涉案化妆品的价格认定不客观,不能作为认定涉案金额的依据;

3.涉案侵权产品在储存期间被查获,没有流入市场,社会危害性较小;

4.被告人吴政鑫不是本案的发起者,主观恶性小,无犯罪前科,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

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吴政鑫从轻处罚。

庭审中,被告人吴政鑫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肌肤之钥光凝妆前霜(36ml/支)、肌肤之钥光凝妆前霜(3ml/支)(试用装、非卖品)各一支,以及广州友谊商店出具的收款票据,拟证明涉案CledepeauBEAUTE光凝妆前霜(10g/支)是试用装,属于非卖品,不具有市场价格,该类化妆品价值为4030978元不能作为本案定罪量刑的依据。

被告人卢勇平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1.对本案定性无异议;

2.被告人卢勇平不属于主犯,无参与化妆品的生产、加工和管理,不认识涉案侵权化妆品的品牌;

3.涉案侵权化妆品的价格认定偏高,对津率亨红华凝香洁面乳(13ml/支)、Su:m37。

奇迹护理精华露750支(12ml/支)、CledepeauBEAUTE光凝妆前霜(10g/支)这三种试用装化妆品的价格鉴定依据不足,不应采纳;

4.被告人卢勇平认罪悔罪态度好,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家庭困难。

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卢勇平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黄敏红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1.对本案定性无异议;

2.被告人黄敏红认罪悔罪态度好,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家庭困难,与吴榕枝夫妻二人均被抓获,无法照顾家中老人和小孩。

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黄敏红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吴榕枝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1.对本案定性无异议;

2.被告人吴榕枝在共同犯罪中应认定为从犯;

3.被告人吴榕枝认罪悔罪态度好,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家庭困难,与黄敏红夫妻二人均被抓获,无法照顾家中老人和小孩。

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吴榕枝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黄灶琼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1.对本案定性无异议;

2.被告人黄灶琼法律意识淡薄,家庭困难,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

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黄灶琼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美琼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1.对本案定性无异议;

2.被告人黄美琼主观恶性小,是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好,退清违法所得,自愿缴纳罚金。

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黄美琼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罗少青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1.对本案定性无异议;

2.被告人罗少青主观恶性小,系从犯、初犯,自愿认罪认罚;

3.被告人罗少青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家属退回全部赃款;

4.被告人罗少青肢体三级残疾,家中有年幼孩子和年迈老人需要照顾。

建议法庭对被告人罗少青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庭审中,被告人罗少青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银行转账凭证一份,拟证明被告人罗少青的家属代其退清赃款6856元;

2.佛冈县******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拟证明被告人罗少青的家庭情况;

3.残疾证两份,拟证明被告人罗少青及其家公黄**均是残疾人;

4.出生医学证明三份,拟证明被告人罗少青生育有三个小孩,年幼需要抚养。

被告人何少英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1.对本案定性无异议;

2.被告人何少英是从犯,法律意识淡薄,已退清赃款,自愿缴纳罚金。

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何少英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建芬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1.对本案定性无异议;

2.被告人李建芬法律意识淡薄,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去吴榕枝家打工。

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李建芬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谢嘉莉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1.对本案定性无异议;

2.被告人谢嘉莉文化程度低,不认识假冒的商标,没有犯罪的故意,社会危害性小;

3.被告人谢嘉莉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系从犯,已退清赃款。

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谢嘉莉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株式会社LG生活健康在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注册了“Su:m37。

”商标(商标注册号第*****号),有期效自2013年11月7日至2023年11月6日);

在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3)化妆品等商品上注册了“津率享”商标(商标注册号第*****号),有期效自2018年1月21日至2028年1月20日);

在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3)化妆品等商品上注册了“Thehistoryof”商标(商标注册号第9327294号),有期效自2012年4月28日至2022年4月27日);

在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3)化妆品等商品上注册了“”商标(商标注册号第*****号),有期效自2018年6月14日至2028年6月13日)。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瑞士美国产品公司在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3)化妆品等商品上注册了“”商标(商标注册号第*****号),有期效自2017年2月21日至2027年2月20日);

在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3)化妆品等商品上注册了“ELTAMD”商标(商标注册号第******号),有期效自2017年2月21日至2027年2月20日)。

2017年5月25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号、第******号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变更后注册人名义为艾****公司。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株式会社资生堂在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注册了“ANESSA”商标(商标注册号第******号),有期效自2009年11月21日至2019年11月20日);

在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注册了“”商标(商标注册号第******号),有期效自2010年3月28日至2020年3月27日);

在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注册了“”商标(商标注册号第******号),有期效自2010年7月7日至2020年7月6日)。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株式会社太平洋在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注册了“”商标(商标注册号第7787070号),有期效自2011年4月14日至2021年4月13日);

在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注册了“”商标(商标注册号第7074631号),有期效自2011年4月14日至2021年4月13日)。

2019年9月26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核局核准第******号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变更后注册人名义为株式会社******。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株式会社******在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注册了“”商标(商标注册号第******号),有期效自2012年3月7日至2022年3月6日);

在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注册了“雪花秀”商标(商标注册号第******号),有期效自2012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0日)。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法苓阁实验室在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注册了“”商标(商标注册号第******号),有期效自2014年5月7日至2024年5月6日)。

2018年2月27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号商标转让注册,受让人为***化妆品实验室。

2018年10月,被告人吴政鑫经被告人卢勇平介绍认识被告人黄敏红、吴榕枝夫妇。

吴政鑫未经“”“Su:m37。

”“”“”“ANESSA”“”“”等注册商标权利人的许可,提供化妆品原料以及标有上述注册商标的空瓶、空盒、包装袋等材料给黄敏红、吴榕枝进行加工生产。

吴榕枝、黄敏红先后雇请被告人黄灶琼、黄美琼、罗少青、何少英、李建芬、谢嘉莉等人在其位于佛冈县******委会沙田村***家中参与非法包装生产上述品牌的化妆品。

黄敏红、吴榕枝根据吴政鑫的指示租赁佛冈县汤塘镇四九墟***自建楼一楼仓库、佛冈县*************自建楼一楼仓库,卢勇平根据吴政鑫指示委托黄敏红夫妇租赁佛冈县汤塘镇四九木材检查站旁的汤塘镇湴江村委中心村****自建一楼仓库,用于储存加工化妆品所需的原材料、半成品、包装盒、加工好的化妆品成品等。

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期间,吴政鑫驾驶车牌号码为粤A*****金杯牌汽车为上述三个仓库运送化妆品原材料,以及将存放的化妆品成品运转至广州市。

在此期间,被告人黄敏红驾驶由卢勇平提供的车牌号码为粤R*****长安牌货车与吴榕枝将上述仓库存放的原材料运至其位于佛冈县******委会沙田村***家中进行加工生产,再将加工好的化妆品成品运至上述仓库存放。

吴榕枝将每月生产化妆品的名称及数量等数据交由卢勇平制作成对账单,卢勇平根据对账单与吴政鑫根据工序的复杂程度按每支化妆品0.4元至0.8元不等的利润进行加工费的结算,卢勇平按每支化妆品0.2元至0.5元不等的利润与吴榕枝进行结算,并从中赚取差价。

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期间,吴政鑫先后通过微信及支付宝向卢勇平支付加工费308492元,卢勇平通过微信向吴榕枝支付加工费176824.76元。

2019年6月11日,佛冈县公安局联同佛冈县**监督管理局对上述加工场及仓库进行查处,佛冈县******委会沙田村5-1、5-2处查获并扣押ANESSA水能户外防晒乳(90m1/支)42支、FILORGA柔润亮泽面膜(50m1/盒)619盒、优质珠光浆(50kg/桶)1桶、黑发乳(50kg/桶)10桶、LS-100烫膜机2台、大灌装机1台、包装材料等物一批;

在佛冈县汤塘镇四九墟***自建楼一楼仓库查获并扣押雪花秀滋盈生人参紧致修护眼霜(3ml/支)800支、雪花秀滋盈生人参焕颜水(15ml/支)2660支、雪花秀滋盈生人参焕颜乳(15ml/支)4000支、雪花秀滋盈生人参焕颜修护霜(5ml/支)2180支、雪花秀滋盈生人参凝时精华露(8ml/支)2160支、雪花秀滋盈生人参焕颜乳(125ml/支)192支、雪花秀臻秀修护活颜精华露(5ml/支)980支、cledepeauBEAUTE光凝妆前霜(10克/支)633支、ANESSA水能户外防晒乳(60m1/支)988支、ANESSA包装袋(90ml)56000个、ANESSA空瓶(90ml)5600个、雪花秀125ml空瓶(49PCS)21箱、雪花秀125ml空瓶(72PCS)4箱、雪花秀(9980)空瓶(5ml)4550个、雪花秀(空盒)2040个、Su:m37。

Specialset(包装盒)1760个、cledepeauBEAUTE(空瓶)25000个、EltamD(空盒)9600个、EltamD(空瓶)13500个、FILORGA50ml空瓶(B38透明144)9箱、FILORGA50ml空瓶(B38透明240)2箱、FILORGA15ml空瓶(500个/箱)22箱、FILORGA30ml空瓶(648个/箱)10箱、FILORGA50ml空盒(900个/箱)6箱、FILORGA30ml空盒(1600只/箱)4箱、Su:m37。

20ml空瓶12箱、Su:m37。

120ml空瓶98箱、原料31桶、50g苹果盖3箱、50g苹果瓶8箱等物品一批;

在佛冈县**********自建楼一楼仓库查获并扣押CANTIONRestoriaDiscreet(250ml/支)1194支、freeplusmildsoap(100g/支)7200支、拱辰享:水(13ml/支)12000支、黑色小瓶包装CledepeauBEAUTE光凝妆前霜(10g/支)23650支、EltamD清透护肤三重隔离防晒霜(85g/盒)2800盒、ANESSA水能户外防晒乳(90m1/支)2160支、ANESSA水能户外防晒乳(60m1/支)3024支、FILORGA菲洛嘉玻尿酸保湿精华(30m1/盒)36盒、津率享红华凝香洁面乳(13m1/支)11250支、小瓶蓝色包装Su:m37。

气垫1500个、小瓶黄色包装Su:m37。

奇迹护理精华露750支、桶装原料(50KG/桶)19桶、包装材料等物一批;

2019年7月9日,佛冈县**监督管理局在佛冈县汤塘镇四九木材检查站旁的汤塘镇湴江村委中心村****自建一楼仓库查获并扣押BioreUV25箱(2160支)、QVbaby15箱(1080支)、未装箱BioreUV2000支、RestoriaDiscreet12箱(720支)、NARS(盖与瓶)52箱、白色吸瓶等半成品56箱、白色瓶40箱、气灌浆机3台、热收缩膜包装机1台、数控液体灌装机1台、切膜机1台。

经“”“Su:m37。

”“”“”“ANESSA”“”“”等注册商标权利人出具的鉴定报告,查获涉案相关化妆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化妆品。

经佛冈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津率亨红华凝香洁面乳(13ml/支)11250支,价值人民币284400元;

Su:m37。

气垫(15g/个)1500支,价值人民币495000元;

Su:m37。

奇迹护理精华露(12ml/支)750支,价值人民币59625元;

elatmD清透护肤三重隔离防晒霜(85g/盒)2800盒,价值人民币554400元;

CledepeauBEAUTE光凝妆前霜(10g/支)24283支,价值人民币4030978元;

ANESSA水能户外防晒乳(90ml/支)2202支,价值人民币453612元;

ANESSA水能户外防晒乳(60ml/支)4012支,价值人民币914736元;

雪花秀滋盈生人参焕颜乳(125ml/支)192支,价值人民币130560元;

FILORGA柔润亮泽面膜(50ml/盒)619盒,价值人民币259361元。

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化妆品成品价值合计人民币7182672元。

经广东中检达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依法检测,ANESSA水能户外防晒乳(90ml/支)经检测,铅项目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产品;

另eltamD清透护肤三重隔离防晒霜、CledepeauBEAUTE光凝妆前霜、ANESSA水能户外防晒乳(60ml)、津率亨红华凝香洁面乳、FILORGA柔润亮泽面膜、拱辰享:水、freeplusmildsoap、Bioreuv、RestoriaDiscreetColourRestoringCream等化妆品成品经检验,所检项目符合QB/T2872-2017、《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要求。

法庭审理期间,被告人黄灶琼退缴其违法所得6308元,被告人黄美琼退缴其违法所得6200元,被告人罗少青退缴其违法所得6856元,被告人何少英退缴其违法所得6824元,被告人李建芬退缴其违法所得4200元,被告人谢嘉莉退缴其违法所得1991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物证佛冈县**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财物清单四份、场所/设施/财物清单三份、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各三份,证实佛冈县**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6月11日、7月9日在佛冈县******委会沙田村5-1、5-2、佛冈县汤塘镇四九墟四九河边***自建楼一楼仓库、佛冈县*************自建楼一楼仓库、佛冈县汤塘镇四九木材检查站旁的汤塘镇湴江村委中心村***自建一楼仓库现场扣押物品情况。

二、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情况;

十名被告人的个人基本情况及犯罪时具备刑事责任年龄;

十名被告人均是被抓获到案,无自首情节。

2.佛冈县**监督管理局立案审批表、案件来源登记表、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抽检项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移送物品清单、案件移送函等文书材料各一份,证实佛冈县**监督管理局联合佛冈县公安局于2019年6月11日共同抓获生产假冒伪劣化妆品团伙并移交佛冈县公安局调查处理。

3.A5型笔记本一本,经吴榕枝确认,证实黄灶琼、黄美琼、何少英、罗少青、李建芬、谢嘉莉在2019年1月至5月上班天数、钟数及工资收入情况,以及2019年3月至6月吴榕枝等人生产化妆品的种类及数量情况。

4.笔记本一本,经吴榕枝确认,证实吴榕枝等人生产假冒化妆品种类、名称及数量情况。

5.2019年3月至6月伪劣化妆品生产量统计表,经卢勇平、吴榕枝确认,证实吴榕枝等人在2019年3月至6月期间生产化妆品的种类和数量情况,并根据该对账单进行加工费的结算。

6.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商标注册证三份,证实“津率享”“Thehistoryof”“”“su:m37。

”商标(第21949213号、第******号、第******号、第******号)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化妆品商标,商标注册人为株式会社******。

7.高露洁棕榄(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商标注册证二份、注册商标变更证明二份,证实“”“ELTAMD”商标(第******号、******号)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化妆品商标,商标注册人为******公司。

8.资生堂(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商标注册证三份,证实“ANESSA”“”“”商标(第******号、第******号、第*******号)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化妆品商标,商标注册人为株式会社资生堂。

9.******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商标注册证四份、注册商标变更证明一份,证实“”“雪花秀”商标(第******号、第******号)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化妆品商标,商标注册人为株式会社******;

“”商标(第******号)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化妆品商标,商标注册人为株式会社***,于2011年9月26日经核准变更后注册人为株式会社******;

“”商标(第******号)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化妆品商标,商标注册人为株式会社****。

10.***化妆品实验室出具的商标注册证一份、商标转让证明一份,证实“”商标(第******号)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化妆品商标,商标注册人为***实验室,于2018年2月27日经核准商标转让注册,受让人为***化妆品实验室。

11.授权委托书四份、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上海市黄埔公证处、日本东京都中央区银座2丁目2番6号东京法务局出具公证书三份,证实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是株式会社******所有知识产权在中国大陆的独占被许可方、所有品牌商品在中国大陆的独家总代理商,期限从2019年3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

高****(中国)有限公司受******公司授权,代表******公司在中国与各级政府机关接洽,有权签发假冒、侵权产品鉴定书以及生产销售厂家是否具有授权的确认书。

资生堂(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受株式会社资生堂授权,有权对涉嫌侵犯株式会社资生堂商标专用权的相关产品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书以及制作、签署、交付一切必要或合适之文书。

******贸易有限公司受******株式会社授权,有权就侵犯******株式会社商标权行为进行投诉并提供证据、对侵权人产品进行真伪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等。

12.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出具未授权证明三份、鉴定书二份、价格证明一份,证实查获涉案该品牌的津率亨红华凝香洁面乳(13ml/支)、Su:m37。

气垫(15g)、Su:m37。

奇迹护理精华露750支(12ml/支)、空瓶、包装盒等产品为假冒“津率享”“”“su:m37。

”注册商标的产品;

株式会社******的授权单位从未授权或许可涉案地址、工厂和个人生产、销售、仓储任何带有株式会社******注册商标“津率享”“”“su:m37。

”的产品等。

13.******(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二份、价格证明一份,证实查获涉案的标注“eltamD”注册商标和标有“eltamd.comMadeinU.S.A”字样的上述产品是假冒******公司注册商标的“eltamD”的产品。

14.资生堂(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未授权声明、鉴定报告、价格证明各三份、营业执照一份,证实查获涉案该品牌的CledepeauBEAUTE光凝妆前霜(10g/支)、ANESSA水能户外防晒乳(90ml/支)、ANESSA水能户外防晒乳(60ml/支)等产品为假冒“ANESSA”“”“”注册商标的产品;

株式会社资生堂及其在中国的所有子公司和关联公司与涉案地址和人员无任何关系,从未授权涉案地址和人员生产、储存、销售任何“ANESSA”“”“”的产品等。

15.******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未授权声明、鉴定报告、价格证明各一份,证实查获涉案该品牌的雪花秀滋盈生人参焕颜乳(125ml/支)、空瓶等产品为假冒“雪花秀”和“Sulwhasoo”注册商标的产品;

******株式会社从未授权涉案地址和个人生产、仓储、销售带有“雪花秀”和“Sulwhasoo”注册商标的产品、包装物等。

16.***化妆品实验室出具的未授权证明三份、鉴定书三份、价格证明二份,证实查获涉案该品牌的FILORGA柔润亮泽面膜(50ml/盒)、空瓶、空盒等产品为假冒“FILORGA”注册商标的产品;

***化妆品实验室及其授权单位从未授权或许可涉案地址、工厂和个人生产、销售、仓储任何带有***化妆品实验室注册商标“FILORGA”的产品以及相关配件、包装物。

17.广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广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无法联系“EGO”“QV”“freeplus”“Kanebo”“Biore”的商标权利人,无法出具相应鉴定材料。

18.转账汇款单三份、汇款手续费收取凭证两份、中国工商银行现金存款凭证一份、情况说明一份,证实被告人黄灶琼退赃6308元,被告人黄美琼退赃6200元,被告人罗少青退赃6856元,被告人何少英退赃6824元,被告人李建芬退赃4200元,被告人谢嘉莉退赃1991元。

三、证人证言1.证人龚少琼的证言:2018年10月7日许,“阿猫”租赁我位于佛冈县**********************仓库用于存放纸箱等,“阿猫”说是用于做手工的,我还见过一个女人出现在仓库。

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期间的租金是“阿猫”通过微信向我转账支付的,每月750元。

经照片辨认,龚少琼辨认出“阿猫”是黄敏红、曾出现在仓库的女人是吴榕枝。

2.证人黄**的证言:2018年11月,佛冈县********委会一对夫妻租赁我弟弟***位于四九加油站往前一百米左面第二排一楼的两间铺位用作仓库,后来我进去看见有大量纸箱、白色塑胶桶,但我不知道里面装有什么物品。

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期间的租金是对方通过现金支付的,每月800元。

经照片辨认,黄**辨认出黄敏红。

3.证人罗**的证言:2019年5月31日,黄敏红租赁我位于佛冈县************木材检查站背后的两间铺位,当天他通过微信转账向我支付了1000元租金。

黄敏红说租我的门面是用来放纸箱的,但我没有去看过具体存放了什么物品。

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吴政鑫的供述:我是货拉拉司机,也是卢勇平的上家,我与卢勇平、黄敏红、吴榕枝在生产伪劣产品团伙中担任中间人的角色,我在广州白云区太和镇石湖村里面接到化妆品的原材料给卢勇平加工生产。

原材料多时就请货车运来佛冈,原材料少就驾驶自己那辆车牌号码为粤A*****白绿双色大金杯面包车运来佛冈。

我的货车将化妆品原料运输到佛冈县汤塘镇四九加油站附近,我就联系卢勇平,然后黄敏红、吴榕枝夫妇就来跟我交接,我教过吴榕枝如何加工化妆品。

我运输化妆品原料到佛冈县汤塘镇四九加油站附近不少于30车,化妆品原料是用为50公斤装的塑料胶桶装着的,还有一些纸箱内装有空化妆品瓶、瓶盖等配件,共拉了不少于50桶化妆品原料及不少于85箱加工化妆品的配件。

化妆品半成品是我的上家交给我的,但我不认识也没见过上家,是朋友“老黄”(姓名不详)介绍我认识的。

上家会通过货车司机联系我交接货的时间、地点,每次都是不同的货车司机,平时都是在广东财经学大学附近的广财路一号将化妆品成品、半成品交给我。

我只负责将做好的化妆品成品运到广州太和交给货车司机,我不知道黄敏红、吴榕枝夫妇家中生产的假冒伪劣化妆品售往何处,也不知道我拉走的假冒伪劣化妆品的销售金额是多少。

运费和加工费都是接货的司机给我的,我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向卢勇平转账不少于27万元,我从中获利不少于4000元。

2.被告人卢勇平的供述:2018年9月底,我介绍黄敏红帮吴政鑫加工化妆品,后吴政鑫带样品给黄敏红看,由吴政鑫提供化妆品的原料、装化妆品的瓶子、外包装盒、加工的机器,黄敏红负责找工人用机器将原料装到瓶里,封好包装盒。

从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11日,黄敏红、吴榕枝夫妇招募3至4名工人在其位于佛冈县******委沙田村5-1家中进行加工,再由黄敏红将成品运到四九加油站,由吴政鑫安排的货拉拉将成品运走,至于运往何处销售我不清楚。

吴榕枝将账本每月的加工数量及加工金额合计后用手机拍照通过微信发给我,然后我将数据输入电脑制作成表格再发一份给吴榕枝,吴榕枝核对无误后,我在该加工对账单上加上自己的回扣后发给吴政鑫,加工费是由吴政鑫通过支付宝、微信或现金给我,我扣除自己每支0.15元至0.2元不等的加工费后,通过微信或现金支付给吴榕枝。

我建立了微信群“生产群(3)”,群成员有吴榕枝、吴政鑫和我,建立该群方便生产交流。

吴政鑫每隔3-5天就会亲自到佛冈县四九、菱塘仓库拉运化妆品成品并督促生产进度。

吴政鑫从生产至今没有提供化妆品生产厂家的授权书给黄敏红夫妇,黄敏红夫妇在佛冈县******委沙田村5-1家中开设的化妆品加工厂没有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相关的生产许可手续,加工场生产条件简陋,雇请的工人都是黄敏红同村或周边的妇女,没有经过相应的职业培训。

粤R*****这辆车是本人持有的车辆,黄敏红没有车用,我借给他用于中转运输货物。

菱塘、四九两个仓库是黄敏红承租的地方,经吴政鑫同意后选定的,租金由吴政鑫支付,两个仓库没有人看管,都是关着门的,只有黄敏红有钥匙。

我见过菱塘仓库存放加工好的成品、纸箱、空瓶等物品;

四九仓库存放桶装的化妆品材料以及空瓶、纸箱。

2019年5月中旬,吴政鑫说两个仓库不够用,让我再多找一间仓库。

2019年5月底,我就找到位于佛冈县********木材检查站旁两卡门面作为仓库,并让吴榕枝出面承租,租金1000元是吴政鑫让我垫资的。

2018年10月6日至2019年6月11日期间,吴政鑫手机微信(微信号:******)与我手机微信的17笔交易记录共73381元、吴政鑫手机微信(微信号:******)与我手机微信2笔的交易记录共23366元,我和吴政鑫支付宝的19笔转账共211745元,他和我结算黄敏红、吴榕枝夫妇的加工费共308492元。

我向吴榕枝转账51笔共191524.76元,其中一部分是仓库租金和我三兄弟给舅父生日的红包,剩余的176824.76元是我转给吴榕枝的加工费用。

我从中获利约7万元。

3.被告人黄敏红的供述:2018年9月许,我表弟卢勇平介绍吴政鑫给我和吴榕枝认识,吴政鑫驾驶一辆白色金杯面包车,车上有一台手摇灌装机、两塑胶桶化妆品原料、空瓶以及包装纸箱,其现场演示如何将化妆品原料装瓶。

卢勇平将其粤R*****小货车免费给我使用,方便运输涉案货物。

我们雇请同村的妇女黄灶琼、罗少青、阿芬、阿英等人到我家中加工化妆品。

后来手摇灌装机不能满足生产,吴政鑫带来一台电动灌装机投入生产。

我负责工场和仓库之间的中转货物,有时也做一下化妆品加工。

吴总将化妆品的原材料拉到四九后就会通知我老婆吴榕枝,我夫妇两人就会帮吴总卸货存放在佛冈县汤塘镇仓库、四九墟仓库,然后我夫妇就会将原材料拉回家中进行生产,生产好的化妆品成品再拉回仓库存放,吴总来四九拉化妆品成品走就会事先电话或者微信联系我老婆,我们就会到仓库开门,吴总每次只拉走部分的化妆品成品,所以仓库才会存放着那么多的货物。

2019年5月31日,卢勇平让我代交租金租下佛冈县汤塘镇四九木材检查站旁的仓库。

核对数量是我老婆负责结算的,具体情况我不清楚。

我们生产的化妆品销售去向及金额我也不清楚。

从开始加工化妆品到被公安机关查处做了约八个月。

我们没有雇请人员管理菱塘仓库、四九墟仓库、四九木材检查站旁仓库,屋主只给了我一条钥匙,吴总、卢志勇没有上述仓库的钥匙,吴总过来拉货都是我和吴榕枝去开门的,仓库的租金也是我们夫妇代交的。

我们雇请工人的工资是按时计算,一般是每小时8元,有时每小时10元,每个月工人的出勤和每月生产产品的种类及数量由吴榕枝用记事本登记,吴榕枝和工人结算工资。

加工费由卢勇平是和吴榕枝谈好,卢勇平从中赚取差价。

我家中的加工场不符合生产合格产品的生产条件,我家所生产的产品没有经过质量检验,我夫妇没有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生产许可证及相关产品质检手续,吴总没有提供这些化妆品厂家的生产授权书给我们,没有相关注册商标持有人的授权许可。

4.被告人吴榕枝的供述:2018年10月初,我老公黄敏红的表弟卢勇平说介绍做手工的活给我做,加工费每件0.2元至3元不等,我夫妇商量后同意了。

后卢勇平带老板吴总到佛冈县汤塘镇官山小学附近与黄敏红见面,当晚卢勇平和黄敏红将吴总带上来的一台手摇灌装机、几桶化妆品原料、一些化妆品空瓶(瓶身印有英文标识)、一些包装纸箱运到我位于佛冈县******委沙田村***家中,卢勇平在我家中用手摇灌装机教会我们如何灌装化妆品。

次日我雇请了黄美琼和黄灶琼到我家中做化妆品加工,随着加工量增加,我又陆续雇请了罗小青,何少英、李建芬、谢嘉莉、阿桃、东连、小红、兰、丽娟等人加工化妆品。

工人工资按时计薪,正常是8元每小时,少数是10元每小时。

从2019年10月开始在我家中加工化妆品一直到2019年6月11日被公安机关查处。

阿清、阿英大概是2018年12月开始参与的,阿芬大概是2019年2月开始参与的,阿莉大概是2019年4月开始参与的。

2018年11月开始,我们租用了分别位于菱塘私人住宅一楼、四九墟路口附近的两个仓库用于存放化妆品半成品和成品。

租金由卢勇平转账给我,我曾听卢勇平说是吴总出资的。

佛冈县********木材检查站旁的仓库是卢勇平承租的,他将租金1000元给我并让黄敏红代交租金,该仓库是吴总用于存放化妆品原材料及成品。

菱塘仓库、四九墟仓库、四九木材检查站旁仓库没有雇请管理人员,都是我夫妇两人负责开门进出货物。

粤R*****小货车是卢勇平给黄敏红用于中转涉案货物。

吴政鑫将化妆品半成品以及包装材料拉到四九后就会联系我,我夫妇两人就会出来仓库帮吴政鑫卸货。

然后根据吴政鑫的生产要求将指定的化妆品半成品、包装材料拉回我家中进行生产,生产好的化妆品成品我就会叫我老公黄敏红拉回仓库存放,有时吴政鑫急需出货,就会叫我将家中生产好的化妆品直接运到仓库门前,将化妆品成品搬上吴政鑫的面包车,吴政鑫就会将化妆品成品运走。

我主要负责雇请工人、登记工人出勤数及生产数量、管理生产、收款发放工人工资。

我老公主要负责加工场与仓库之间的货物中转工作。

卢勇平建立了微信群“生产群(3)”,群成员有我、吴总和卢勇平,主要讨论化妆品加工的事情,例如生产过程中遇到的生产问题,吴总催货等话题。

在我家中使用的设备中有三台手摇灌装机、两台气压机,除了两台手摇灌装机是卢勇平带到我家,剩下的机械是吴总提供,但在我的加工费中陆陆续续扣除了约2万元。

化妆品原材料、空瓶、纸箱均由吴总免费提供。

在我家中查扣的两本账本中,大本的账本登记有我雇请的工人在2019年1月至5月的出勤的日期、天数、钟数。

我在账本上登记加工的化妆品名称、数量按月发给卢勇平,他将我发给他的手写账本登记编辑成电子表格,就是你们公安机关起获的加工对账单,他发回给我核对,然后就会将加工费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加工费给我。

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期间,卢勇平通过微信转账给我51笔款项,共191524.76元,其中部分是仓库租金、卢勇平三兄弟给我家公的生日红包等,剩余的176824.76元是卢勇平支付给我的化妆品加工费。

至今卢勇平尚欠我2019年4、5、6月部分加工费4万元许。

除了雇请工人的工资约6万多元及机械费用约2万元,我夫妇获利约10万多元。

我家中的加工场不符合生产合格产品的生产条件,我没有到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许可的相关手续,生产的产品没有经过质量检验这个环节,也没有产品厂家、相关品牌公司的授权,我没有见过生产化妆品的商标注册证。

5.被告人黄灶琼的供述:我于2018年10月中旬至2019年6月11日期间受黄敏红、吴榕枝雇请在其两人位于佛冈县******委沙田村***号家中加工伪劣化妆品,实际工作约八个月。

加工场有2-3台手摇灌装机、2台电动灌装机、若干桶装化妆品原材料、空瓶、标签、纸箱等。

除了黄敏红家中的加工厂外,还有官山旧制衣厂附近的加工厂及两个仓库。

2019年5月吴榕枝知道生产加工这些化妆品是不合法的,可能是假货,所以停工,货物和设备都撤走了,后来因吴总要赶货,吴榕枝还有钱没有收到,就继续生产。

我是最早加入参与生产化妆品的,和我一起的还有黄美琼,罗小青在2018年11月中旬加入,何少英在2018年12月中旬加入,李建芬在2019年3月中旬加入,谢嘉莉在2019年5月加入的。

黄敏红负责运载化妆品原材料和成品,吴榕枝负责生产管理、登记出勤及发放工资。

我们在黄敏红家中加工化妆品的工资是每小时8元,吴榕枝登记工作时间,工资也是吴榕枝通过微信转账发给我。

公安机关出示写有“姑”字的出勤表是我的出勤表。

6.被告人黄美琼的供述:2019年10月初,吴榕枝雇请我到她家佛冈县******51号加工场加工化妆品。

该化妆品加工场老板是黄敏红、吴榕枝夫妇,黄敏红负责运送化妆品,吴榕枝负责管理、指导工人工作。

该化妆品加工场只有一台生产机器设备用于化妆品灌装、封口使用。

加工化妆品的原料是用大胶桶装着的,工人首先会对白色空瓶烫膜,有些空瓶有图标的就不用烫膜,做好瓶子后,就用灌浆机把化妆品原料注入瓶子。

我主要负责拧盖、折包装盒或包装袋、入包装,黄灶琼和我差不多工序,其他工序我没做过。

烫膜和注浆主要是由罗小青、何少英、李建芬、谢嘉莉负责,每批化妆品都是由大家分工合作一起完成的,但复杂的工序吴榕枝就安排年轻灵活的员工做。

公安机关查处当天被抓获的工人有我、黄灶琼、罗少青、何少英、李建芬、谢嘉莉。

我们的工资是按每小时8元计算,每月吴榕枝会将工资结算给我们。

公安机关出示出勤表复印件中“美”就是代表我的名字黄美琼,复印件内容是吴榕枝登记我上班的天数和工作时间及每月的结账金额的账本。

7.被告人罗少青的供述:2018年10月底开始,我受雇于吴榕枝在佛冈县****************黄敏红和吴榕枝的家中加工化妆品,另外还雇请了黄美琼、黄灶琼、李建芬、何少英、谢嘉莉等人在该生产点工作。

吴榕枝会提供化妆品原料、白色空瓶、瓶盖、白色空瓶的贴膜(贴膜本身有图标)、包装盒或包装袋等。

工作首先会对白色空瓶烫膜,有些空瓶有图标的就不用烫膜,做好瓶子后,就用灌浆机把化妆品原料注入瓶子,注入适量原料后就拧好瓶盖,之后就将化妆品放入折好的包装盒或包装袋,用封装机封装好后,最后是装箱运输出去。

我们没有具体分工,哪个环节缺人就到该环节工作,材料灌瓶封口、包装、封箱等环节我都做过。

我们生产的化妆品有六种牌子以上。

生产好的化妆品由黄敏红运走。

我听吴榕枝说过老板还有吴总和卢勇平。

我们的工资开始几天是每小时10元,后来都是按每小时8元计算,吴榕枝会登记我们的工作时间,每月吴榕枝会通过现金或微信转账的方式给我发放工资,公安机关出示的写有“青”字的出勤表是我的出勤表。

该生产点没有挂有工商营业执照,环境比较简陋,我见到一台装料的机器和几桶原材料。

8.被告人何少英的供述:我是2018年11月中旬开始在佛冈县******黄敏红家加工化妆品,黄灶琼、黄美琼、李建芬、罗少青、谢嘉莉都是生产工人。

我们参与生产的化妆品有洗面奶、粉底膏、补水护肤膏、染发剂、面膜、眼霜、防晒霜,包装上都是其他国家的文字。

该加工厂有一台电动封口机、一台电动气压灌装机、一台手摇灌装机,其他都是人工操作。

我们工人的工作有给空瓶注浆、贴标签、拧盖、折包装盒、封装进袋或包装盒、打包装、装箱、搬运。

我们一般是流水线工作,不会固定工作位置,我主要是做折盒子和打包装的工作。

我们每天平均生产约2000支化妆品。

吴榕枝负责安排工作和发放工资,黄敏红负责化妆品原料及成品的运输工作。

我们的工资是按每小时8-10元计算,吴榕枝负责登记每天工时和发放工资,工资以微信转账或现金的方式发给我。

我从2018年11月工作至今共获得约7000元-8000元工资。

9.被告人李建芬的供述:我于2019年3月9日受雇于吴榕枝在佛冈县********委会沙田村***吴榕枝家中加工化妆品,还有灶琼、阿美、阿青、阿英、阿莉等人在吴榕枝家中加工化妆品。

我们工人的工作大致有给白色空瓶贴膜、给贴好膜的空瓶注浆、拧盖、折包装盒、将化妆品成品和说明书放入包装盒或包装袋打包装、装箱、搬运,我多数负责包箱,有时我也帮其他人。

吴榕枝负责登记工作时间、发放工资,吴榕枝老公黄敏红负责运走生产好的化妆品,他们两个也会帮忙生产化妆品。

我们的工资是按每小时8元计算的,工资每月发一次,吴榕枝通过现金发工资给我,我工作期间从中获利共约4200元。

公安机关出示写有“芬”字的出勤表是我的出勤表。

10.被告人谢嘉莉的供述:我于2019年4月21日至2019年6月11日期间受吴榕枝雇请在佛冈县********委会沙田村***黄敏红、吴榕枝夫妇家中加工伪劣化妆品,跟我一起在这里工作的有阿美、阿青、阿芬、阿琼、阿英、黄敏红及吴榕枝。

我们首先会对白色空瓶烫膜,有些空瓶有图标的就不用烫膜,做好瓶子后,就用灌浆机把化妆品原料注入瓶子,注入适量原料后就拧好瓶盖,之后就将化妆品放入折好的包装盒或包装袋,用封装机封装好后,最后是装箱运输出去。

原材料是有现成的化妆品原材料,在现场我没有看到有按照比例调配化妆品液体。

我去了之后就是折纸盒、纸箱和打包装,吴榕枝将化妆品液体通过灌装机漏斗灌入化妆品瓶子,阿芬、阿琼将瓶盖拧上,阿英在瓶口封锡纸,阿青将化妆品装入胶袋封口,但我们没有固定岗位。

黄敏红负责运输货物,有时也负责灌装化妆品,吴榕枝负责生产管理、登记出勤、发放工资。

我们的工资是按每小时8元或10元计算的,工资是吴榕枝通过微信转账发给我的,我收取了两次工资共1900多元。

公安机关出示写有“莉”字的出勤表是我的出勤表。

五、鉴定意见1.广东中检达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4日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十份(报告编号B1909N0019-1至10),证实ANESSA水能户外防晒乳(90ml/支)经检测,铅项目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产品;

另EitamD清透护肤三重隔离防晒霜、CledepeauBEAUTE光凝妆前霜、ANESSA水能户外防晒乳(60ml)、津率亨红华凝香洁面乳、FILORGA柔润亮泽面膜、拱辰享:水、freeplusmildsoap、Bioreuv、RestoriaDiscreetColourRestoringCream等化妆品成品经检验,所检项目符合QB/T2872-2017、《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要求。

2.佛冈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佛价认[2019]330号),证实认定标的总价格为人民币6784099元,明细如下:津率享红华凝香洁面乳,净含量:13ml,11250支,25.28元/支,284400元;

Su:m37。

气垫,净含量:套盒,1500支,330元/支,495000元;

Su:m37。

奇迹护理精华露,净含量:套盒,750支,79.5元/支,59625元;

elatmD清透护肤三重隔离防晒霜,净含量:85g,2800盒,198元/盒,554400元;

CledepeauBEAUTE光凝妆前霜、净含量:10g,24283支,166元/支,4030978元;

ANESSA水能户外防晒乳,净含量:90ml,2160支,206元/支,444960元;

ANESSA水能户外防晒乳,净含量:60ml,4012支,228元/支,914736元;

3.佛冈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佛价认[2020]128号),证实雪花秀滋盈生人参焕颜乳125ml/支,192支,680元/支,130560元;

FILORGA柔润亮泽面膜50ml/盒,619盒,419元/盒,259361元。

4.佛冈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佛价认[2020]133号),证实ANESSA水能户外防晒乳,净含量:90ml,42支,206元/支,8652元。

5.佛冈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中止通知书(佛价认[2019]2号),证实查获的部分涉案化妆品等因本地辖区无销售涉案标的,亦查无同类合格商品交易中间价格,导致价格认定工作暂时无法正常开展。

六、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涉案现场之一位于佛冈县********委会沙田村5-1、5-2号;

涉案现场之二位于佛冈县*************之一的仓库;

涉案现场之三位于佛冈县汤塘镇四九墟四九河边***自建楼一楼仓库,仓库内摆放塑料桶及装有化妆品瓶子、盒子等物品的纸箱等;

涉案现场之四位于佛冈县********(345省道旁)处在四九检查站的南边,现场发现机器、大量纸箱,纸箱里是制假原料及成品。

2.吴政鑫指认出佛冈县*************之一、佛冈县汤塘镇四九墟仓库。

卢勇平、黄敏红、吴榕枝分别指认出佛冈县******委沙田村5-1是其等人伙同吴政鑫开设化妆品加工场的地点,佛冈县*************之一、佛冈县汤塘镇四九墟仓库、佛冈县*************木材检查站旁就是其等人伙同吴政鑫租用存放化妆品原材料、半成品以及化妆品成品的仓库地点。

3.化妆品照片截图39张(附化妆品辨认照片名称目录),黄敏红、吴榕枝、黄灶琼、罗少青、李建芬、何少英、黄美琼、谢嘉莉分别辨认其生产或包装的化妆品。

4.本案十名被告人之间能够相互辨认。

七、视听资料1.吴政鑫、卢勇平、吴榕枝微信账号资料及微信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证实吴政鑫通过微信转账给卢勇平共96747元;

卢勇平通过微信转账给吴榕枝转账共191524.76元。

2.卢勇平、吴政鑫支付宝转账交易记录,证实吴政鑫通过支付宝转账给卢勇平211745元。

3.微信群“生产群(3)”等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吴政鑫通过“生产群”催促吴榕枝尽快完工、向吴榕枝传授生产方法等。

上述证据经控辩双方辩证、质证,证据之间能互相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且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对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述辩解、辩护意见,综合评判如下:1.关于被告人吴政鑫、卢勇平的辩护人提出对公诉机关认定非法经营数额有异议、部分化妆品试用装的价格认定不应采纳、涉案化妆品的认定价格偏高的辩护意见。

经查,在案证据证实现场查获的津率亨红华凝香洁面乳(13ml/支)、Su:m37。

奇迹护理精华露750支(12ml/支)、CledepeauBEAUTE光凝妆前霜(10g/支)假冒株式会社LG生活健康、株式会社资生堂的注册商标,辩护人无提供相应证据证实上述三类化妆品是试用装,佛冈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作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是由公安机关按照正常程序委托,经有资质的机构和人员评估,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有在案证据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资生堂(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证明予以佐证,本院予以采信。

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2.关于被告人卢勇平的辩护人提出卢勇平不是主犯的辩护意见。

经查,被告人卢勇平在本案中连接、促成假冒注册商标化妆品的生产加工,且对本案生产加工的化妆品均提成获利,在本案起到了主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主犯。

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3.关于被告人吴榕枝的辩护人提出吴榕枝应认定为从犯的辩护意见。

经查,被告人吴榕枝负责雇请工人并指导生产加工化妆品,结算加工费及工人工资,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主犯。

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4.关于被告人吴政鑫、罗少青的辩护人庭审中提交的证据是否采纳的问题。

对于被告人吴政鑫的辩护人提交规格为36ml/支以及3ml/支的肌肤之钥光凝妆前霜、广州友谊商店出具的收款票据,本案中CledepeauBEAUTE光凝妆前霜(10g/支)与相同品牌的肌肤之钥光凝妆前霜(3ml/支)不是同一规格,不能因肌肤之钥光凝妆前霜(3ml/支)是试用装,而推断CledepeauBEAUTE光凝妆前霜(10g/支)是试用装。

该收款收据拟证明涉案化妆品的价格认定偏高,上述已作相关论述,不再重复。

上述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本院不予采信。

对于被告人罗少青的辩护人在庭审中提交的证明、残疾证、出生证,上述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不影响本案处理;

对提交的银行转账凭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政鑫、卢勇平、吴榕枝、黄敏红、黄灶琼、黄美琼、罗少青、何少英、李建芬、谢嘉莉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7182672元,情节特别严重,其十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吴政鑫、卢勇平、吴榕枝、黄敏红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黄灶琼、黄美琼、罗少青、何少英、李建芬、谢嘉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吴政鑫、卢勇平、吴榕枝、黄敏红、黄灶琼、黄美琼、罗少青、何少英、李建芬、谢嘉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政鑫、卢勇平、吴榕枝、黄敏红、黄灶琼、黄美琼、罗少青、何少英、李建芬、谢嘉莉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接受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从宽处理。

被告人、黄灶琼、黄美琼、罗少青、何少英、李建芬、谢嘉莉已退清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

十名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十名被告人是初犯、如实供述、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减轻处罚的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对辩护人提出其他辩护意见,因理据不足,不予采纳。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吴政鑫、卢勇平、吴榕枝、黄敏红、黄灶琼、黄美琼、罗少青、何少英、李建芬、谢嘉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采纳。

综上,为惩罚犯罪,根据十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政鑫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二、被告人卢勇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三、被告人吴榕枝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四、被告人黄敏红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五、被告人黄灶琼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六、被告人黄美琼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七、被告人罗少青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八、被告人何少英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九、被告人李建芬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十、被告人谢嘉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十一、分别追缴被告人黄灶琼63**元(已缴纳)、黄美琼62**元(已缴纳)、罗少青68**元(已缴纳)、何少英6824元(已缴纳)、李建芬4200元(已缴纳)、谢嘉莉1991元(已缴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十二、现暂存于广东省佛冈县**监督管理局的作案工具LS-100烫膜机2台、静音无油空气压缩机1台、大灌装机1台、小灌装机1台、气灌浆机3台、热收缩膜包装机1台、切膜机1台、数控液灌装机1台,以及由佛冈县公安局扣押的作案工具车牌号为粤R*****灰色长安牌汽车一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现暂存于广东省佛冈县**监督管理局的假冒津率亨红华凝香洁面乳(13ml/支)11250支等物品一批(详见没收财物清单),予以没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此处空白)审 判 长  罗洁娣人民陪审员  刘利利人民陪审员  黄建花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郑敏聪附表没收财物清单序号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备注1津率亨红华凝香洁面乳13ml支112502Su:m37。

气垫15g个15003Su:m37。

奇迹护理精华露12ml支7504EIatmD清透护肤三重隔离防晒霜85g盒28005CledepeauBEAUTE光凝妆前霜10g支242836ANESSA水能户外防晒乳90ml支22027ANESSA水能户外防晒乳60ml支40128雪花秀滋盈生人参焕颜乳125ml支1929FILORGA柔润亮泽面膜50ml盒61910FILORGA菲洛嘉玻尿酸保湿精华30ml盒3611优质珠光浆50㎏桶112黑发乳50㎏桶1013高分子增稠剂50㎏桶114桶装原料50㎏桶19在龚少琼自建楼查获15雪花秀滋盈生人参紧致修护眼霜3ml支80016雪花秀滋盈生人参焕颜水15ml支266017雪花秀滋盈生人参焕颜乳15ml支400018雪花秀滋盈生人参焕颜修护霜5ml支218019雪花秀滋盈生人参凝时精华露8ml支216020雪花秀臻秀修护活颜精华露5ml支98021雪花秀125ml49PCS箱2122FILORGA50ml空瓶B38透明144箱923FILORGA50ml空瓶B38透明240箱224FILORGA15ml空瓶500个箱2225FILORGA30ml空瓶648个箱1026FILORGA50ml空盒900只箱627FILORGA30ml空盒1600只箱42850g苹果盖银色350个箱32950g苹果瓶珠光白96个箱830Su:m37。

120ml空瓶48PCS箱9831Su:m37。

20ml空瓶1550牙盖792PCS箱1232Su:m37。

Specialset(包装盒)个176033雪花秀125ml空瓶72PCS箱434雪花秀(9980)5ml个455025雪花秀(空盒)个204036CledepeauBEAUTE(空瓶)10g个2500037ANESSA包装袋90ml个5600038ANESSA(空瓶)90ml个560039EIatmD(空盒)85g个960040EIatmD(空瓶)85g个1350041原料桶31在黄建章自建楼查获42BioreUV24*6*50g箱152160支43未装箱BioreUV1000支*250g箱22000支44QVbaby12*6*250g箱151080支45NARS(盖与瓶)箱5246RestoriaDiscreet6*12*250ml箱12720支47白色瓶2003-60g箱4048白色吸瓶等半成品2003-60g箱5649CANTIOMRestoriaDiscreet250ml支119450Freeplusmildsoap100g支720051共振享:水13ml支1200052包装材料一批附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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