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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与西宁城北宋氏水果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青01知民初38号
案件名称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与西宁城北宋氏水果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西宁城北宋氏水果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青01知民初38号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652900792260918T,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红旗坡农场场部**楼。

法定代表人:王猛,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应军,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宁城北宋氏水果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0105MA755BAF85,经营场所青海省西宁市城**柴达木路**青藏高原农副产品集散中心12棚**。

经营者:宋跃亭,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66年1月1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昆仑路金座晟景****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文,青海德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与被告西宁城北宋氏水果商行(以下简称宋氏水果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的诉讼代理人张应军、被告宋氏水果商行的经营者宋跃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宋氏水果商行立即停止销售侵害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第591899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停止非法使用注册商标宣传侵权商品;

2.判令宋氏水果商行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包含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支出的合理费用);

3.本案诉讼费用由宋氏水果商行承担。

事实和理由: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系第**“”证明商标的专用权人,该商标由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于2007年2月15日申请,并于2009年1月21日核准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1类。

“阿克苏苹果”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于证明“阿克苏苹果”的原产地域和特定品质。

“阿克苏苹果”相关标志已经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并且与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紧密相关,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享有该证明商标的相关权利,也有制止各种侵犯证明商标专用权的义务。

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成立于2006年8月,旨在提高“阿克苏苹果”生产水平,提高产品质量,树立“阿克苏苹果”产品形象,保护“阿克苏苹果”品牌。

“阿克苏苹果”的特定品质和声誉是由其种植地域独特的自然因素决定的。

新疆阿克苏地区地处中纬度,位于塔里木盆地西北部,北高南低,日照丰富,热量适宜,属温带大陆性干旱气候,年日照时数2600小时以上,得天独厚的光能资源对红富士苹果品质的提高起到了极大作用。

“阿克苏苹果”富含丰富的维生素C、纤维素、果胶等营养元素,这来源于其得天独厚的地理优势和气候优势以及严格的种植管理标准,其产地主要包括:阿克苏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阿拉尔市、库车县、新和县、沙雅县、温宿县、阿瓦提县等7个县、市现辖行政区域。

产品具有肉嫩汁多、口味纯正、果酸含量适宜、酸甜适口、皮薄肉细、无残渣、水分足、肉质脆等特点。

近年来市场上大量存在假冒阿克苏苹果,为维护和提升“阿克苏苹果”品牌,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制定了相关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对其品质进行严格把控,并荣获多项殊荣,在水果行业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与市场号召力。

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工作人员经过调查发现,宋氏水果商行未经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合法授权,在其销售的产品包装上大量使用“阿克苏苹果”标志误导消费者,并在销售时突出以“阿克苏苹果”进行宣传,容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构成商标侵权。

宋氏水果商行辩称,其销售的涉案苹果均合法来自于阿克苏地区,但不是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会员的苹果。

包装上使用了阿克苏冰糖心苹果的名称,但是与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的商标图形并不一致。

证明商标不仅是区别商品和服务的来源,更重要的是向社会公众证明某个产品和服务所具有的特有品质。

阿克苏地区的苹果如果使用某种证明商标,代表了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认可苹果达到了某种质量标准,但是绝不代表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垄断了“阿克苏苹果”这个名称。

商标法59条明确规定商标中含有地名的,商标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也就是说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无权禁止阿克苏地区其他苹果经营者使用“阿克苏”这个地理名称。

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不要求参加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所以阿克苏地区苹果经营者可以合法的使用“阿克苏”这个地名。

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此前曾向市场监督所进行过投诉,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据规定驳回了投诉。

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又向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维持市场监督所的决定,并明确告知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15日内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不提起行政诉讼,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复议决定,以及市场监督所的函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现在提起民事诉讼违反程序规定。

经开庭审理,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宋氏水果商行对下列事实与证据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阿克苏;">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是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苹果、山脉图形与汉字“阿克苏苹果”、汉语拼音缩写“AKSU”、英文“AKESUAPPLE”叠加组成,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苹果,目前尚在注册有效期限之内。

2019年11月28日,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委托高成元、王博花费80元在青海省西宁市××区青藏高原农副产品集散中心内一店外招牌标识有“宋氏果业”的经营场所购买苹果一箱,将购买过程及购买的苹果包装箱内外进行了拍照、录像,同时将取证过程进行了公证。

高成元、王博所购苹果箱整体为红色,箱体上部为较大的黄色“冰糖心”字样及苹果图案;

箱体正面左上角同样是较大的黄色“冰糖心”字样,该字样下方为分两排竖写的“新疆特色产品”和更大的黑色“阿克苏苹果”字样,箱体正面右部主要是一个完整及半个切开的苹果图案,苹果下方为“新疆阿克苏冰糖心富士基地出品”字样;

箱体一侧上方为较大的“阿克苏”及较小的“冰糖心”字样,下方为介绍阿克苏苹果特点的文字,另一侧上方是同样大小的“阿克苏冰糖心”字样,下方左侧为竖排的“阿克苏冰糖心苹果”及“来自新疆味儿”,右侧主要为一个完整及半个切开的苹果图案;

包装箱里层白色箱盖印有“宏运彩印包装”字样;

箱内整齐摆放苹果,单个苹果包装纸上张贴红色苹果形状小贴纸一张,中间为蓝色“冰糖心”字样,上方为白色“阿克苏”字样。

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为取证进行公证支付公证费350元,为本案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

2019年11月25日,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就青藏高原农副产品集散中心水果经销商涉嫌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向西宁市城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

2019年11月28日,西宁市城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称青藏高原农副产品集散中心的苹果销售商销售“阿克苏苹果”无侵权行为。

随后,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向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要求撤销西宁市城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回复函,重新作出回复,要求认定苹果销售商的行为构成侵权并作出处罚。

2020年3月3日,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青藏高原农副产品集散中心的苹果经销户销售的阿克苏苹果包装箱使用的文字为“阿克苏冰糖心”“阿克苏特产”“阿克苏冰糖心苹果”等字样,旨在证明、宣传苹果的产地为阿克苏地区,为商品产地的地名,未使用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注册的商标,不足以使公众误认为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指定地区的产品;

西宁市城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现有证据能够初步证明经销商销售的苹果来自于阿克苏地区,回复函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决定维持,并告知如不服复议决定,可在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未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中,宋氏水果商行提交了温宿县志峰林果专业合作社的营业执照、该合作社出具的委托书、农产品产地证明、从温宿县运输苹果的运输协议、运输保险保单、购买包装箱的出库单等,用以证明其销售的涉案苹果均来自于位于阿克苏地区的温宿县志峰林果专业合作社。

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不认可宋氏水果商行的辩称,并认为合作社无权授权宋氏水果商行销售,委托书是为逃避责任事后串通制作,应提交购销合同;

不认可运输协议及保单的真实性;

购买包装箱的出库单属实,但与本案无关;

果农出具的产地证明无效,应该由当地的人民政府出具。

因宋氏水果商行提交的证据均出示了原件,运输保险保单中的货物名称、货车号码、时间、起运地、目的地等内容与运输协议又可以相互印证,包装箱出库单中的生产厂家为“阿克苏宏运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公司名称与宋氏水果商行销售的苹果包装箱里层箱盖印刷的字样又可以相互印证,又有位于阿克苏地区的专业合作社出具的产地证明和销售委托书,可以认定宋氏水果商行提交证据的真实性。

同时,因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申请注册的是地理证明商标,应该对产于阿克苏地区的苹果及特定品质具备监督能力,而其既对宋氏水果商行的陈述及证据无反驳证据,也未提交宋氏水果商行销售的涉案苹果不具备阿克苏苹果特定品质的证据,所以应认定宋氏水果商行销售的涉案苹果来自位于阿克苏地区的温宿县志峰林果专业合作社。

本院认为,双方的争议焦点为宋氏水果商行销售涉案的苹果是否侵害了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的商标专用权、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提起民事诉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我国商标法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所以侵权人可能会被追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法律没有限制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选择保护商标专用权的方式,同时也没有限制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保护无果后不能提起民事诉讼,所以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申请行政复议后未提起行政诉讼,而是选择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不违反法律规定。

证明商标是用来标示商品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标,是为了向社会公众证明某一产品或服务所具有的特定品质。

证明商标注册人的权利以保有、管理、维持证明商标为核心,应当允许其商品符合证明商标所标示的特定品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正当使用该证明商标中的地名。

就本案而言,涉案商标系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即系证明苹果原产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且商品的特定品质主要由阿克苏地区的自然因素所决定的标志,用以证明使用该商标的苹果商品具有《管理规则》所规定的特定品质。

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作为。

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作为该商标的注册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的,应当允许。

而不能剥夺虽没有向其提出使用该证明商标的要求,但商品确产于阿克苏地区,但商品确产于阿克苏地区的自然人、该证明商标中地名的权利。

但同时,对于其商品并非产于阿克,对于其商品并非产于阿克苏地区的自然人、标注该商标的,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则有权禁止,并依法追究其侵犯证明商标权利的责任。

宋氏水果商行虽然没有向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提出使用涉案商标的要求,但如果其销售的苹果确实产自阿克苏地区,则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不能剥夺其销售的苹果用“阿克苏苹果”“阿克苏”来标识商品产地的权利。

同时,虽然宋氏水果商行在涉案商品上使用的“阿克苏苹果”“阿克苏”等标识与涉案商标不完全相同,但由于包含涉案商标的文字部分,且宋氏水果商行销售的涉案商品上以突出方式进行标注,会使相关公众据此认为涉案苹果系原产于阿克苏地区的苹果,故如果涉案商品并非原产于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则有权禁止宋氏水果商行使用描述商品产地的“阿克苏苹果”“阿克苏”文字,并据此追究宋氏水果商行的侵权责任。

宋氏水果商行作为涉案商品的销售者,对于涉案商品是否产自阿克苏地区负有举证责任。

根据宋氏水果商行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涉案苹果原产地为阿克苏地区,其涉案的商品上标注“阿克苏苹果”“阿克苏”等标识的行为,属于正当使用,不构成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不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要求宋氏水果商行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三款、第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 磊审判员 张 薇审判员 尹菲菲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岳文伟书记员 李英华书记员 王维兵书记员王维兵附:审理本案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第五十九条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

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

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第六十四条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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