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民初3729号原告:党杨,男,汉族,1985年10月6日出生,住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辉,陕西同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赛飞,陕西同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杨瑞,男,汉族,1991年3月19日出生,住陕西省汉中市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党杨诉被告杨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向原告党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辉送达了开庭传票,开庭时间为2020年9月2日上午10点,但原告党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党杨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25元由原告党杨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