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2406号原告:王韧,男,197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立,广东迪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建吉,男,198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夏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职务不详。
原告王韧与被告李建吉、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受理。
同年9月10日,原告王韧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撤回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韧撤诉。
审 判 员 李 林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戚垠川书 记 员 戚垠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