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川15执30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宁县好运来副食店,住,住长宁县竹都大道三段**/div>被执行人:丁兴会,女性,汉族,1966年10月,住四川,住四川省长宁县县好运来副食店经营者。
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宁县好运来副食店、丁兴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15民初1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长宁县好运来副食店、丁兴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宁县好运来副食店、丁兴会银行存款人民币3250.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以查封、扣押清单为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