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4民初7005号之二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林邑大道创新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君辉,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擎天,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萍,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俊红,男,199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钰滢,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谢红桃,男,193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姜俊红、谢红桃、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姜俊红的起诉。
审 判 长 郭 曙人民陪审员 易建辉人民陪审员 杨清树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范颖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