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1841号原告:黄振波,男,汉族,1989年2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龙,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享建材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高新区石桥铺石新路**附**巴山建材城**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7MA5XTXK44G。
经营者:谭素芳。
被告:郑加生,男,汉族,1982年9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黄振波与被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享建材经营部、郑加生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
原告黄振波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振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振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振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