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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妮娅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卫辉市学院西路丽华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01知民初1097号
案件名称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妮娅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卫辉市学院西路丽华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妮娅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卫辉市学院西路丽华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1知民初1097号原告: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山开发区金山大道**。

法定代表人:潘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伟,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贝贝,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天津市妮娅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住址地天津市宁河区潘庄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郭宝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海江,北京正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卫辉市学院西路丽华超市,经营场所卫辉市学院西路。

经营者:侯晨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新,男,汉族,1971年6月15日,经营者丈夫。

原告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利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妮娅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妮娅公司)、被告卫辉市学院西路丽华超市(以下简称:丽华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伊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伟、李贝贝,被告妮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海江,被告丽华超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伊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妮娅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回收、销毁市场上的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涉案包装;

3.判令被告丽华超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销售侵权产品;

4.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合理费用3万元;

5.判令二被告共同在“新华网”上刊登致歉声明、消除影响;

6.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伊利公司是进入全球乳业8强的亚洲乳制品企业,这一名次不仅是中国乳制品企业有史以来最好成绩,也是亚洲乳制品企业迄今为止的最高排名。

同时,伊利公司也是符合奥运会与世博会标准、为2008年奥运会与2010年上海世博会提供乳制品的企业,还成为了2022年冬奥会和东残奥会官方乳制品合作伙伴。

一、原告伊利公司是第6724771号“金典”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

伊利公司于2010年3月28日获得第6724771号“金典”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奶制品,有效期至2020年3月27日。

“金典”是中国有史以来第一个赞助奥运会的中国食品品牌。

“金典”牛奶诞生于2006年,“金典”牛奶致力于打造中国“最好的牛奶”。

2008年,“金典”牛奶被授权为北京奥林匹克博览会指定礼品及贵宾专供奶;

2011年,“金典”牛奶荣获第十一届中国(北京)国际有机食品和绿色食品博览会“产品创新大奖”;

2016年,“金典”牛奶成为G20杭州峰会官方指定牛奶。

2018年,“金典”有机奶获得了一项至高荣耀:吉尼斯世界纪录。

二、“金典”商标在中国奶制品行业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属知名商标,应当给予跨类保护。

在发展过程中,伊利公司始终坚持“国际化”和“创新”两个轮子,固守“质量”和“责任”两个根本,以高品质、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的多元化产品,赢得了消费者的高度信赖。

每天,1亿多份伊利产品到达消费者手中。

每年,有将近11亿中国消费者享用到营养美味的伊利产品。

2019年2月27日伊利公司发布了稳居亚洲乳业第一的2018年亮眼年报,伊利公司实现营业总营业额总收入近800亿元,同期增长16.89%;

净利润64.52亿元。

目前公司年销售额超百亿单品有三款:金典有机奶、伊利纯牛奶、安慕希酸奶。

伊利公司自2010年取得第6724771号“金典”商标专用权至今,持续使用该商标并进行大力宣传,花费了巨额资金,通过各种方式提升“金典”商标在奶制品市场的知名度。

通过伊利公司的持续投入和科学运作,“金典”品牌连续多年获得相关权威机构颁发评选的众多奖项及荣誉称号。

综上,“金典”有机奶在持续不断销售与宣传过程中,“金典”品牌已成为最广泛消费者知晓,加之“金典”商标注册时间长、市场信誉好、使用频率高、有较强的显著性,消费者只要看到“金典”标识,就会联想到伊利公司的牛奶产品,与消费者印象已经产生稳固的联系,因此“金典”商标在奶制品相关公众中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关于驰名商标认定的标准和要求,属于驰名商标,应当获得跨类别保护。

三、妮娅公司、丽华超市生产、销售标有“金典”商标卫生护垫产品的行为侵犯了伊利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2018年8月16日,原告发现被告丽华超市售有一款卫生护垫,在外包装上使用了和原告伊利公司“金典”商标字体及底板相同的标识。

涉案卫生护垫共有五个型号,制造商均是被告妮娅公司,其中5片装与12片装的卫生护垫由运城市盐湖区荣强运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监制。

该公司目前已经注销。

经调查,卫生护垫上的“金典”商标,由被告妮娅公司于2018年1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申请项目包含“卫生护垫”。

申请商标样式为“金典”,该申请已经被驳回。

被告妮娅公司在涉案“卫生护垫”产品右上角标注“?”标识,使用与原告产品相同颜色字体及底板,被告妮娅公司用完整的权利外衣来混淆于伊利公司的“金典”,达到增强“金典”与其产品的关联度,减弱“金典”与牛奶的关联度的目的。

“金典”卫生护垫的市场流通造成了诸多负面影响:1.“金典”卫生护垫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该产品来源于伊利公司,减弱了牛奶产品与伊利公司“金典”商标的联系;

2.伊利公司的“金典”商标的知名度系大量广告宣传投入及持续广泛高品质产品提供共同形成的,“金典”卫生护垫窃取了伊利公司“金典”商标的影响力与知名度下的利益;

3.“金典”本是尊贵典雅之意,用在卫生护垫产品,易引起社会公众对“金典”牛奶产生反感或负面联想,使得牛奶相关消费者难以接受,从而降低对“金典”品牌的评价;

4.“金典”卫生护垫使用与伊利公司“金典”相同颜色字体及底板,并在右上角标注了“?”标识,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混淆并欺骗消费者误认为涉案产品有合法权利外观,因此妮娅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丽华超市在其超市店招显著位置标注有“金典”牛奶的广告,理应知道原告产品,但是依然销售侵权产品,丽华超市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的行为同样也构成商标侵权。

四、妮娅公司、丽华超市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被告妮娅公司对原告伊利公司“金典”商标造成了伤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丽华超市明知原告的牛奶产品却依然销售侵害伊利公司“金典”商标权的产品,同样应当承担责任。

由于涉案侵权产品的销售期间、销售地域、销售额,以及被告因销售涉案侵权产品所获利益均无法确定,且原告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两被告掌握,故诉请法院判令两被告提供与本案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若两被告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账簿、资料,应推定两被告所获利益高于原告诉请的赔偿,原告的诉请应当获得法院全额支持。

综上,两被告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给原告造成了极大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

被告妮娅公司答辩称,被答辩人没有证据证明其商标“金典”在答辩人使用商标“金典天宁”之前,其已构成驰名商标的事实,因此依法不能给予被答辩人跨类别保护。

被答辩人虽然声称自己的第6724771号“金典”商标为第29类“牛奶制品”商品上的中国驰名商标,但提交的证据绝大多数是2010年以后证据。

在答辩人最早使用“金典天宁”商标的2009年之前,被答辩人几乎没有证据证明该商标在其注册的指定商品上是中国驰名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14条规定,在答辩人使用“金典天宁”之前,被答辩人以其有限证据,形成不了完整证据链,无法证明其时其已达到中国驰名商标的客观事实状态。

因此,不能给予其跨类保护。

答辩人开始使用“金典天宁”商标时间,早于被答辩人申请注册“金典”商标的时间,被答辩人依法对答辩人的合理使用有容忍的义务。

答辩人最早于2009年7月22日制版、8月8日印刷包装袋,开始使用“金典天宁”在“卫生巾等”产品上。

而被答辩人申请注册第6724771号“金典”商标在“牛奶制品等”产品上是2010年3月28日,答辩人的使用时间早于被答辩人的获得注册的时间。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此项法律规定是针对相同类似商品上的相同近似商标而言。

本案中,答辩人的商标使用在“卫生用品”上,属于第5类,被答辩人的商标注册在第29类“牛奶制品”商品上,类别完全不同,且答辩人使用“金典天宁”的使用早于被答辩人的申请时间,不论被答辩人商标现在第29类商品上的名气有多大,依法对他人在其他不同类别上在先使用的商标有容忍的义务。

被答辩人“金典”注册的类别为第29类,答辩人使用商品所涉的类别为第5类,两者类别跨度极大,假使被答辩人商标构成驰名商标,因其商标的“显著性”过低,依法不能跨类到任意类别给予保护,更不能跨类到该类别已有在先注册商标指定的保护范围。

被答辩人商标第6724771“金典”,指定商品为第29类“牛奶制品等”,而答辩人商标“金典天宁”使用商品为第5类“卫生巾等”,两者商品完全不相同、不类似。

且除被答辩人注册的第29类外,其余44类商品中几乎全部都有“金典”商标,且“金典”一词义为“金贵经典”,多为形容商品或服务的高品质之意,属于显著性不大的词汇,假使被答辩人的商标构成驰名商标,因其商标的显著性不强,其跨类受保护的范围不大。

本案中,答辩人商标所使用的产品是第5类的“卫生巾等”,答辩人不是没有申请注册该类别的商标,早在2010年1月20日申请时,因交叉检索,在第16类上存在钟志通于2003年注册于“卫生纸等”产品的“金典”在先商标(第3090986)而被部分驳回,后该商标到期未续展,被秦秀勤于2014年1月6日申请注册,答辩人于2018年再申请时,又因秦秀勤的第13860356号商标在先而被驳回,所以在“卫生巾”或“卫生纸”类商品上,目前存在注册商标,在有注册商标的前提下,作为在第5类或第16类均未注册的被答辩人,勉强认为答辩人侵犯其第29类商标的利益,实属自作多情,在第5类、第16类注册商标目前存在的前提下,被答辩人应该提起无效第5类、第16类的注册商标之后,才有权提出跨类别的保护,否则在这些类别上商标的使用,不能认为是跨类侵权到其他类别商标的法益,此类别上注册商标的法定权利,不因他类别上的商标的知名度而缩小并让位。

被答辩人商标与答辩人商标不构成相同或近似,依法不构成侵权;

“金典”一词亦属显著性差、夸大产品性质的词汇,认定侵权需极其慎重。

被答辩人的商标“金典天宁”,“金典”是修饰“天宁”的定语,该商标的含义为“金贵经典的天宁”,商标的显著性体现在“天宁”上,“金典”作为修饰语,没有显著性。

答辩人的商标的“金典”直接作为主语使用,因此,从含义、字数、读音来看,均也构成近似商标,另外,“金典”作为商标使用本来就有限制,“金典”一词的“金贵经典”之意直接夸大商品的品质,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该词汇反映商品的品质属于缺乏显著特征的词汇,单独本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时,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但此类依法本不予注册、因使用才产生显著性的商标注册时,要考虑非显著性词汇被广泛使用的客观现实,受保护的范围理应受限,不能过大跨类保护。

被告丽华超市答辩称,作为超市一方其是不知情的;

在妮娅公司提供的两份证据中,即权威部门出具的质量报告当中都注明有金典,所以丽华超市认为它是合法的,可以在其他行业使用。

本案中,丽华超市没有不当和过失行为。

原告伊利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内蒙古自治区公证处(2018)内证民字第427号《公证书》。

拟证明伊利公司是第6724771号“金典”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

证据2-1,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对“金典产品”专项审计报告两份,分别为:大华核字[2015]002979号、大华核字【2019】004432号。

证据2-2,金典商标冠名各大热播综艺节目进行宣传的视频及截图--部分。

证据2-3,央视市场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2016年至2018年金典商标在央视频道、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进行广告投放宣传的《电视广告跟踪监测报告》、《电台广告跟踪监测报告》-----部分。

证据2-4,央视市场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2016年至2018年金典商标在郑州市、广州市等各地省会城市、重点城市进行电视广告投放宣传的《监测报告》四本----部分。

证据2-5,第三方对2018年至2019年金典商标在机场、候车亭、商业楼宇、地铁等户外进行广告投放及投放地区、投放方式的监测报告。

该组证据拟证明,金典商标广告宣传持续时间长、宣传投放方式多样、覆盖区域广及宣传费用高。

证据2-6,中国产业信息网2017年中国消费品质发展趋势分析中关于伊利乳品市场份额占据乳品龙头市场地位的报道。

证据2-7,搜狐网关于荷兰合作银行公布全球乳业20强,伊利集团蝉联亚洲乳业第一,稳居全球乳业第一阵营的报道。

证据2-8,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对“金典产品”专项审计报告两份,分别为:大华核字[2015]002979号、大华核字【2019】004432号;

液态奶区域销售合同书十五份--节选。

证据2-9,搜狐网关于尼尔森市场研究报告中伊利总体销量稳居行业第一的报道。

证证据2-10,199IT中文互联网数据资讯中心关于2018年伊利营业总收入795.53亿元及金典产品同比增长34.3%的报道。

证据2-11,199IT中文互联网数据资讯中心关于2018排名前十的中国快速消费品品牌,伊利连续4年蝉联榜首的报道。

证据2-12,关于2019年一季度,伊利的综合市场占有率稳步提升,稳居亚洲第一持续领跑行业的报道。

该组证据拟证明:金典产品拥有超高的市场占有率。

证据2-13,伊利金典牛奶为北京20**年奥林匹博览会指定唯一乳制品、北京20**年奥林匹克博览会官方指定礼品,以及北京20**年奥林匹克博览会贵宾专供奶。

证据2-14,2010年上海世博会,“金典有机奶”成为专供产品。

证据2-15,2010年广州亚运会,“金典有机奶”成为专供产品。

证据2-16,2013年伊利金典有机奶全程可追溯系统正式上线,成为中国首个真正实现产品全程可追溯的乳品品牌。

证据2-17,2015年伊利成为意大利米兰世博会中国国家馆全球合作伙伴。

同时,伊利与意大利斯嘉达公司共同出品的培兰牛奶,成为2015年意大利米兰世博会推荐乳品。

证据2-18,2016年金典有机奶成为G20峰会指定牛奶。

证据2-19,2017年8月30日,北京奥组委与伊利集团正式签约并对外宣布:伊利集团成为北京20**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官方唯一乳制品合作伙伴。

证据2-20,金典有机奶成为2017年夏季达沃斯论坛制定牛奶。

证据2-21,伊利金典新西兰纯牛奶成为第二届国际展望大会指定牛奶的报道。

证据2-22,金典有机奶是2019年博鳌亚洲论坛唯一指定牛奶的报道。

证据2-23,中国质量新闻网关于2016年液态奶行业网络口碑指数榜单中,伊利表现优异,引领口碑榜单的报道。

证据2-24,中国经济网关于金典娟姗纯牛奶大英博物馆典藏版在伦敦正式发布的报道。

该组证据拟证明,金典商标具有极高的市场影响力和知名度。

证据2-25-1,2007年,伊利推出金典有机奶,获得了国内权威有机认证机构—南京国环有机产品认证中心(OFDC)的认证,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号:OP—2907—915—558。

证据2-25-2,2007年伊利金典有机奶荣获“西部乳业最具创新产品奖”。

证据2-25-3,2007年伊利金典牛奶获得“第八届中国国际食品与饮料展览会创新产品”荣誉称号。

证据2-25-4,2008年,在第16届亚洲太平洋优秀品牌博览会上,伊利金典牛奶荣获“2008年亚洲太平洋最佳品牌奖”。

证据2-25-5,2010年,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认定伊利公司的“金典”产品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是我国著名的民族品牌。

证据2-25-6,2011年5月,在第十一届中国国际有机食品和绿色食品博览会上,伊利金典有机奶荣获乳制品类产品金奖。

证据2-25-7,2011年,全球有机产业的权威组织—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盟(IFOAM)向伊利集团授予了联合会员证书,伊利集团成为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盟(IFOAM)的联合会员之一,是国内首个获得该资格的乳品企业。

证据2-25-8,2012金典有机奶在SIALChina—中国国际食品和饮料展览会上获得“产品创新大奖”。

证据2-25-9,2012年金典有机奶荣获第十届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金奖。

证据2-25-10,2013年上海举行的第七届BioFachChina中国国际有机食品博览会上,伊利金典有机奶参展并荣获唯一的“特殊贡献奖”。

证据2-25-11,2014年金典有机奶荣获纽伦有机博览会优秀产品奖。

证据2-25-12,2014国际妇女儿童产业博览会上,伊利金典有机奶获得技术创新奖。

证据2-25-13,2014年金典亲情锁获得2014年大中华区艾菲奖金。

证据2-25-14,2015年金典牛奶获得精众营销铜奖。

证据2-25-15,2016年,金典有机奶经国家质量监督总局认证,成为目前国内唯一一个通过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的有机奶。

证据2-25-16,2017年,金典有机奶获得欧睿国际公司颁发的唯一全球有机奶销量领先认证证书。

证据2-25-17,2017年金典牛奶参加“地球一小时”活动,得到了WWF中国的感谢。

证据2-25-18,2018年,经吉尼斯官方组织认证,金典有机奶获得“有机奶销售额世界纪录”。

证据2-25-19,2018年8月《金典新西兰进口奶全球首创6D直播活动》获得营销创新类金奖。

证据2-25-20,2018年金典《歌手》第二季整合营销案例被认定为媒企合作整合营销金案。

证据2-25-21,2018年金典《歌手》娱乐整合营销获得ADMEN国际大奖整合营销实战金案。

该组证据拟证明,金典商标具有极高的品牌荣誉。

证据2-26-1,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豫民终637号《民事判决书》。

证据2-26-2,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鲁民终435号《民事判决书》。

证据2-26-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知民终57号《民事判决书》。

证据2-26-4,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初1531号《民事判决书》、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陕民终321号《民事裁定书》。

证据2-26-5,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9民初9号《民事调解书》。

证据2-26-6,河南省济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济工商处字(2015)第1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证据2-26-7,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高工商案字(2013)008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该组证据拟证明,金典商标在多地司法和行政领域均被保护。

证据3-1,河南省卫辉市公证处(2018)豫新卫证内经字第10号《公证书》。

拟证明,涉案卫生护垫由被告妮娅公司生产、销售;

被告丽华超市进行销售;

涉案卫生护垫共有五个型号,在外包装上使用了和原告“金典”商标字体及底版相同的标识;

被告丽华超市的店招清晰的标示为原告“金典”商标,被告销售涉案卫生护垫的行为足以引起社会公众对原告“金典”牛奶产生反感或负面联想,使得牛奶相关消费者难以接受,从而降低对原告“金典”品牌的评价。

证据3-2,侵权产品在网络上公开销售的视频及截图。

拟证明,金典卫生巾在网上进行宣传销售。

证据3-3,原告金典商标与被告妮娅公司金典标识比对图。

拟证明,被告产品外包装上使用了和原告伊利公司“金典”商标字体及底版相同的标识。

证据3-4,河南省郑州市华夏公证处(2019)豫郑华证内民字第09261号《公证书》。

拟证明,涉案侵权产品不仅在实体店中销售,而且在网上宣传、销售。

被告天津市妮娅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范围广、侵权主观恶意大。

证据3-5,天津市妮娅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第28806218号金典商标详情及商标流程。

拟证明,被告天津市妮娅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在2018年1月19日申请注册金典商标,使用范围包括卫生护垫、卫生巾,后商标申请被驳回。

该组证据拟证明,被告妮娅公司、丽华超市生产、销售涉案卫生护垫的行为构成侵害商标权。

证据4-1,公证费发票2000元。

证据4-2,购买产品小票40元。

该组证据拟证明,原告伊利公司因此次维权支出合理费用2040元。

证据4-3,网页公证费发票2000元。

拟证明网页公证费用为2000元。

补充证据:销售合同附件、央视市场研究公司的市场地位相关附件。

拟证明原告提交的15份销售合同,每个合同里面都有金典产品年销售金额。

根据被告妮娅公司申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刘广出庭接受询问。

经庭审质证,被告妮娅公司对原告伊利公司提供的证据的质证意见是:证据1,真实性没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妮娅公司在2009年7月22日开始使用“金典天宁”商标,早于原告商标注册时间。

他们的商标核定在29类,妮娅公司申请的商标及使用是在第五类。

证据2-1,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两份审计报告分别是2015和2019年作出,内容是在被告2009年使用后的证据,无法证明他们的商标在我们使用“金典天宁”前。

审计数据不能全部算在金典商标上,因为原告的产品上有多个商标。

证据2-2,对真实性均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视频证明的内容最早是2015年,没有办法证明在2009年之前金典在29类商品上达到驰名。

证据2-3,对真实性均有异议,但没有作出监测报告的主体信息,另作出报告是公司,没有公信力。

作出的时间为2016-2018,也没有2009年之前相关数据,没有办法证明在2009年之前金典在29类商品上达到驰名。

证据2-4,质证意见同证据2-3。

证据2-5,对真实性有异议,理由同证据证据2-3。

最早做出时间是2018年-2019年,没有办法证明在2009年之前金典在29类商品上达到驰名。

证据2-1至2-5,所有时间均是在近3年,所以金典商标的宣传方式,持续时间、程度、资金投入、地域范围均不能证明在2009年被告1使用金典天宁时,原告商标达到驰名的状态。

证据2-6,真实性没有异议,市场占有率的证据最早是在2013年,没有办法证明在2009年之前金典在29类商品上达到驰名。

证据2-7,质证意见同证据2-6:证据2-8,15份销售合同与本案无关。

合同当中没有内容证明是金典,他说的是液态奶业态有很多品牌,品牌没有指定,所以这个合同与本案无关。

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的两个审计报告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因为生成时间也是在2015年和2019年证明不了2009年原告的经典奶已经是驰名的事实。

然后他审计报告依据的是销售合同,审计报告的作出内容也质疑,因为销售合同当中完全看不出来金典品牌奶的销售数据。

所以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告的依据是有问题的。

加上刚才我们对金典奶的包装也看出来,包装上至少有三个商标。

所以他把所有液态奶的销售数据,所有品牌的销售数据都算在金典带上,这个是有问题的。

所以它的审计报告的证明的目的不认可。

证据2-9,真实性认可。

关联性与本案无关,证明不了2009年达到驰名的事实。

证据2-10,真实性认可。

作出的时间是2018年,所以也证明不了在2009年达到驰名的事实,所以与本案无关。

证据2-11,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与本案无关,证明不了在2009年原告的商标已经达到驰名商标的事实。

证据2-12,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与本案无关,是2019年的数据,也是证明不了原告在2009年就达到驰名的事实。

证据2-13至2-24,真实性认可,但关联性不认可,他的时间点也都是在近几年的证明不了在2009年那个时候他就拥有影响力和知名度,与本案无关。

证据2-25,全部证据均与本案无关,它的生成的时间点也都是近些年的,证明不了在2009年之前就已经达到驰名的事实状态。

2009只有四份证据,这四份证据不足以证明在那个时候伊利金典的是驰名商标。

真实性没有异议。

证据2-26,全部证据真实性认可,但是受保护的记录全是与食品相关的侵权,也就是在本类上的侵权。

本案当中被告一的产品是卫生巾用品,不是食品。

所以这些案例没有可比性,与本案无关。

证据3-1,公证书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

被告并没有侵权,因为被告卖的是第五类上的产品,并不是29类等产品,所以被告卖的产品不是侵权产品。

证据3-2和3-4,真实性认可。

被告的产品是在卫生巾上使用,所以与原告的29类的商品无关,在互联网上的这些视频都不是被告制作的。

证据3-3,?标识的对比并不完全能说明问题,涉案商标是在卫生巾产品上使用,所以原告的证明目的不认可。

证据4-1至4-3,真实性认可,与本案没有关联,因为被告没有侵权,这个费用是由原告承担。

经庭审质证,被告丽华超市对原告伊利公司提供的证据的质证意见同被告妮娅公司发表的质证意见。

被告妮娅公司为支持其答辩主张,提交如下证据:第一组证据:证据1,包装印刷企业天津安顺工贸有限公司账册。

证据2,包装印刷企业天津安顺工贸有限公司证明。

证据3,包装印刷企业天津安顺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证人证言。

证据4,包装制版企业河北省雄县孟氏制版有限公司制版证据。

第一组证据拟证明,被告妮娅公司最早于2009年7月22日开始制版,2009年8月8日开始印刷并使用带有“金典天宁”标识的包装袋在“卫生巾”产品上;

被告妮娅公司在“卫生巾”产品上的使用时间早于原告在指定的“牛奶制品”产品上的注册时间;

被告妮娅公司是合理、善意使用,没有傍他人商标名气之意,况且在彼时原告商标也没有驰名到通吃所有商标类别的地步。

第二组证据:证据1,2009年-2018年销售单与发票。

证据2,13个不同时期或不同货号的带有“金典天宁”的包装袋。

第二组证据拟证明,虽然“金典天宁”品牌在妮娅公司所销产品品牌中占比不大,但自2009年至今,妮娅公司一直持续使用该品牌在“卫生巾”产品上;

销售单上对应的货号:2120、2520、2620、31120、32120、35220、36220、4122、55216、55324、56216、56324与产品包装袋上的货号相对应,该货号产品包装袋上均使用“金典天宁”标识。

第三组证据:证据1,第8009540号“金典”商标注册信息。

证据2,第28806218号“金典”商标注册信息。

证据3,第3090986号“金典”商标注册信息。

证据4,第13860356号“金典”商标注册信息。

证据5,商评字【2019】第0000072272号驳回复审决定书。

第三组证据拟证明,妮娅公司十分重视商标,分别于2010年1月20日和2018年1月19日于第5类“卫生巾”产品上申请注册“金典”商标,均因交叉检索第16类“卫生纸”产品上有在先的“金典”商标被驳回,与原告注册在第29类商品上的商标无关;

在“卫生用品”上目前存在有效的“金典”注册商标,原告在第29类“牛奶制品”的“金典”商标,不能在其他商标的注册范围内要求跨类保护。

第四组证据:证据1,第8009540号“金典”,第806140号“妮雅”,第4296712号“天宁”等商标注册信息。

证据2,2012年12月10日、2015年12月30日“天宁”被认定为“天津市著名商标”。

第四组证据拟证明,被告妮娅公司十分重视品牌建设,创立一始就于1996年申请注册与公司字号一致的“妮娅”商标,随着产品线的丰富,不断创立“天宁”、“金典”等新品牌;

在被告妮娅公司的产品线上,最早创立的“妮娅”“天宁”品牌是企业的生存之基,“金典天宁”品牌两次申请,均因第16类存在在先而被驳未注册成功,所以公司也未做推广,生产量不大,目前仅为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荣强运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做定制,现该企业已解散,“金典天宁”卫生巾已经不生产。

第五组证据:2009年6月12日、2012年6月11日、2016年8月5日、2017年8月3日、2018年7月18日、2019年6月24日《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拟证明,被告妮娅公司深知品牌信誉建立在产品质量上,十分重视抓产品质量,自2009年开始连续多年进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所生产的“卫生巾”类产品质量多年符合国标,质量优异。

被告妮娅公司是合法、合规经营企业,不是靠模仿他人品牌生存的黑作坊。

第六组证据:销售单4张系复印件。

拟证明,原告公证取证的商品,被告妮娅公司只是给运华荣强运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18年到19年的销售明细。

补充证据1:45类商标“金典”注册信息。

拟证明所有商标类别均有“金典”注册,原告在29类的注册跨不出类别保护。

补充证据2:证人高某证言。

拟证明被告妮娅公司从2009年8月8日开始印制带有“金典天宁”、“天宁”、“妮娅”标识的包装袋。

经庭审质证,原告伊利公司对被告妮娅公司提供的证据的质证意见是:第一组证据:证据1,真实性认可,但关联性有异议。

因为显示的账本上记载的是天宁这款产品。

证据2、3,三性均有异议,需要证人予以证实。

证据4,真实性和关联性有异议,真实性部分制版公司没有到庭无法证明这个证据的真实性,而且这个产品是否实际印刷、成型最终上市销售,是没有证据证明的。

第二组证据:证据1,真实性认可,关联系有异议。

本案被控侵权产品与销售单及发票没有关联性,同时这种大量的销售单及发票恰恰证明了被告妮娅公司生产数量大,销售范围广。

证据2,包装袋真实性及关联性均有异议,这种包装袋是否上市销售被告应当继续举证。

第三组证据证据1,关联性有异议,真实性无异议。

本案被控侵权产品是卫生巾,540号商标的注册不包含卫生巾。

证据2,申请的整个流程被驳回,而本案被控侵权产品商标使用是带有?,?代表的是有效的商标。

被告在卫生护垫这个类别里面没有注册金典的商标在被控侵权产品上却使用金典这个商标,而且带上?这就是被告的侵权的基本特征。

证据3,真实性无法核实,系打印件。

我们对这份证据的关联性有异议,与本案无关。

证据4,同证据3的质证意见。

证据5,真实性,无法核实。

这份驳回决定书足以证明被告明知不得在卫生护垫产品上使用金典文字商标,然而在本案的被控侵权产品上被告依然使用金典这个商标被告的侵权,这种主观故意。

第四组证据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

与本案没有关系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商标使用也没有关系。

证据2,真实性没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与本案无关。

该组证据证明被控侵权的部分产品为山西荣强运华公司所定制,但是它是由被告妮娅公司所生产销售的。

第五组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

关联性、证明目的有异议。

被告作为质量关系体系的商户更应该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

第六组证据四份销售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这四张销售单恰恰证明了被告妮娅公司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数量非常多而且还有本案中我们没有取证到的侵权产品。

在庭审提纲里面对这五款产品进行了整理,在被告妮娅公司这个销售单里面是有一个JD006。

公证的五个被控侵权产品中有一款产品,它的生产日期是2017年的10月11日而被告一提供的是这4张销售单,最早的日期是2018年的5月4日,这足以证明被告妮娅公司手里还存有大量的生产销售本案被控侵权产品的单据没有提交,由被控的5款侵权产品可以知道,仅仅是JD004和JD005是由山西荣强公司所监制的,其他的侵权产品并没有山西公司监制,因此并不像被告所说的仅仅销售给山西公司。

被告妮娅公司是对所有的被控侵权产品以及JD006这款产品公开的对外市场上进行销售,不仅仅是山西公司一家。

补充证据1、2,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被告提供的是金典天宁,本案诉争得是金典商标,因此与本案无关。

经庭审质证,被告丽华超市对被告妮娅公司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丽华超市为支持其答辩主张,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妮娅公司第8009040号商标注册证。

证据2,质量监督检测报告复印件一份。

该两份证据共同证明,厂家提供给的这两份证据,可以认为金典该商标是国家批准,可以在其他行业产品中使用的。

经庭审质证,原告伊利公司对丽华超市提供的证据的质证意见是:证据1,对真实性没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

被控侵权商品为卫生巾,与商标证没有任何关系。

证据2,对三性均有异议,该证据系复印件。

检测的产品型号不清。

原告公证取证日期是2018年的8月16日,而你测报告的送检日期是2018年的8月30日,半个月以后,才去送检,因此被告2没有尽到一个销售者的合法注意义务。

经庭审质证,被告妮娅公司对丽华超市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意见,本院对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力进行审查,并结合全案情况认定事实如下:一、“金典”商标注册使用及商品的宣传、销售等情况伊利公司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6724771号“金典”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9类,包括黄油、奶酪、牛奶、酸乳酪、牛奶饮料、乳清、牛奶制品、奶茶、酸奶、奶粉,注册有效期自2010年3月28日至2020年3月27日。

伊利公司提供的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大华核字[2015]002979号”《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金典产品”专项审计报告》记载: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审计了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至2015年1-5月份使用“金典”商标的牛奶、牛奶饮料产品的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广告合同、广告发票、账簿、凭证及其他原始资料等相关全部会计资料。

2006年至2015年1-5月,销售收入1,364,509.10元。

销售区域分布: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海南、广东、福建、江西、湖南、湖北、四川、云南、贵州、浙江、江苏、安徽、河南、山东、山西、河北、甘肃、陕西、辽宁、吉林、黑龙江、青海、广西、宁夏、内蒙古、新疆、西藏等地区。

广告宣传的载体包括CCTV-1、CCTV-2、CCTV-3、CCTV-4、CCTV-5、CCTV-6、CCTV-8、CCTV-9、CCTV-10、CCTV-新闻频道;

北京卫视、安徽卫视、广东卫视、广州卫视、河北卫视、河南卫视、湖南卫视、山东卫视、北京二套等;

百度、谷歌、迅雷、搜狐、腾讯、优酷、新浪网、爱奇艺、今日头条、凤凰网等网络媒体;

北京、成都、上海、广州、郑州、深圳、南京、武汉等地的大型商场墙体广告、车体广告等户外媒体;

投入广告费共计228,864.69万元。

伊利公司提供的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大华核字(2019)004432号”《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金典产品”专项审计报告》记载:2015年至2019年1-4月,“金典产品”销售额为3,496,239.85万元。

消费者区域分布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海南、广东、福建、江西、湖南、四川、云南、贵州、浙江、江苏、安徽、河南等。

广告宣传的载体包括CCTV-1、CCTV-2、CCTV-3、CCTV-4、CCTV-6、CCTV-8、CCTV-13;

湖南卫视、安徽卫视、北京卫视、河北卫视等;

安徽电视台公共频道、北京二套、河南二套、上海电视台电视剧频道等;

搜狐、腾讯视频、优酷、爱奇艺、今日头条、凤凰新闻等网络媒体;

北京、上海、广州、郑州、深圳、南京等地的电梯海报、候车亭广告、地铁广告、户外LED广告等户外媒体;

冠名《我是歌手4》、《歌手》、《歌手2》、《歌手3》等电视节目。

2015年至2019年1-4月,投入广告费共计351,601.94万元。

伊利公司提供的金典商标进行宣传的视频及截图显示,“金典”商标冠名《最强大脑》、《我是歌手第四季》、《歌手》、《2018年时间的朋友》等电视节目,“金典”商标被突出使用。

经查询,上述节目播出时间为2015年至2018年。

伊利公司提供的15份销售合同书显示,2016年-2018年,伊利公司分别与上海博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盛世康启商贸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签订销售合同,销售伊利品牌各类液态奶产品。

销售区域包括北京、广州、郑州、上海、西安等五个区域。

中国产业信息网刊登的《2017年中国消费品质发展趋势分析》文章记载:伊利高端产品占比大幅上涨,从2013年35%增长到2016年的58%,同期,伊利乳品市场份额也随之上升了2.2个百分点至20%,占据乳品市场龙头地位。

搜狐网刊登的《蝉联亚洲乳业第一“伊利加速度”全球领先》文章记载:2015年,伊利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88%,突破600亿元。

到2017年,伊利营收实现了12.29%的同比增幅,收获了营业收入持续行业第一、净利润持续行业第一、综合市场占有率持续行业第一,消费者渗透率持续行业第一、净资产收益率持续全球乳业第一。

伊利以五大核心指标全部稳居行业第一的强大实力,引领行业迈入高质量发展的新时代。

其中,净资产收益率达25.22%,连续多年保持在20%以上。

搜狐网刊登的《2017年上半年液态奶市场分析:销售量全面复苏,高端占比持续提升,基础白奶和核桃乳恢复增长》文章记载:在2017年1—5月,奶制品市场伊利总体销量稳居行业第一,伊利销售额增速为17.8%,销量增速为15.7%。

金典单品增速30.8%。

液态奶市场集中度较高,乳企CR5销售额市占率在78.1%,销售量占据75%,伊利稳居第一。

伊利销售额占据行业33.4%以上,伊利销量占据31.5%以上。

在高端白奶方面“金典”占据37.4%市场份额,快速增长,增速在25%以上。

在基础白奶领域伊利销售额占据39.4%。

伊利在各大渠道的市占率均超过30%,其中超市和大卖场市占率分别是38%、36.5%。

199IT中文互联网数据资讯中心发布的《2019年第一季度乳品行业市场分析》文章记载:2018年度伊利实现营业总收入795.53亿元,同比增长16.89%,净利润64.52亿元,同比增长7.48%。

伊利的重点产品“金典”“安慕希”等的销售收入同比增长34.3%。

199IT中文互联网数据资讯中心发布的《凯度:亚洲最受欢迎的快速消费品品牌》文章记载:2018年,伊利和蒙牛依旧是消费者选择超过10亿次的品牌。

连续4年蝉联榜首的伊利,在2018年消费者触及数增长5.1%,渗透率首次突破90%。

中国新闻网刊登的《伊利第一季度实现开门红2019年度超900亿目标可期》文章记载:伊利股份发布2019年一季度财务报告,报告显示,公司营业总收入231.3亿元,同比增长17.1%;

净利润高达22.8亿元。

凯度消费者指数中国城市户内样组数据显示,2019年第一季度伊利市场渗透率为64.3%,远高于行业渗透率增速。

同时,伊利的综合市场占有率稳步提升,已达到25.6%,稳居亚洲第一持续领跑行业。

新浪财经网刊登的《金典奶引领有机潮流》文章记载:2007年3月,时任俄罗斯总统的普京就曾对“金典有机奶”赞不绝口。

2008年北京奥运会、2010年上海世博会以及随后的广州亚运会上,“金典有机奶”又成为专供产品,接待了来自五湖四海的朋友。

凤凰财经网刊登《金典新西兰纯牛奶特供国际展望大会卓越品质引领乳业前行》文章记载:2018年11月22日-23日,第二届国际展望大会在杭州举行,伊利旗下高端奶品牌金典推出的新西兰进口奶成为峰会指定牛奶。

光明网刊登的《金典有机奶对话亚洲博鳌论坛向世界宣告“中国有机力量”》记载:博鳌亚洲论坛2019年年会开幕大会正式开启。

作为中国高端牛奶代表,金典再次成为博鳌亚洲论坛唯一指定牛奶。

中国质量新闻网刊登的《2016年年度中国液态奶品牌口碑研究报告发布》文章记载:2016年液态奶行业网络口碑指数榜单中,伊利表现优异,引领口碑榜单。

在口碑指数的六个维度中,在品牌知名度方面,伊利成功挤进前三甲。

在品牌质量认可度方面,伊利品牌位居榜单第一位。

在企业美誉度方面,伊利和蒙牛在社会责任感方面表现突出,位居企业美誉度前两位。

北京20**年奥林匹克博览会组织委员会于2008年8月8日颁布的《证书》显示,授权伊利金典牛奶为北京20**年奥林匹博览会指定唯一乳制品、北京20**年奥林匹克博览会官方指定礼品,以及北京20**年奥林匹克博览会贵宾专供奶。

2016年金典有机奶成为G20峰会官方指定牛奶。

2007年,伊利金典有机奶,获得南京国环有机产品认证中心(OFDC)有机产品的认证。

2007年,伊利金典有机奶产品荣获西部乳业发展协作会办颁发的“西部乳业最具创新产品奖”。

2007年,伊利公司的有机牛奶获得中国食品和饮料展览会组委会颁发的“第八届中国国际食品与饮料展览会创新产品”称号。

2010年,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证明,伊利公司研发的“金典”系列产品以其优良的品质备受消费者青睐,其销售量、销售额及市场占有率居同行业前列,在我国同行业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美誉度,成为我国著名的民族品牌。

2011年5月,在第十一届中国国际有机食品和绿色食品博览会上,伊利金典有机奶荣获乳制品类产品金奖。

2012年,伊利金典有机奶荣获第十届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金奖。

2013年,伊利金典有机奶荣获第七届BioFachChina中国国际有机食品博览会“特殊贡献奖”。

2014年金典有机奶荣获纽伦有机博览会优秀产品奖。

2014年,伊利金典有机奶等产品获得国际妇女儿童产业博览会技术创新奖。

2015年,伊利金典获得国家广告研究院中国精众营销奖组委会颁发的精众营销铜奖。

2016年,金典有机奶经国家质量监督总局认证,成为目前国内唯一一个通过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的有机奶。

2017年,金典有机奶获得欧睿国际公司颁发的唯一全球有机奶销量领先认证证书。

2018年,伊利公司获得《金典新西兰进口奶全球首创6D直播活动》营销创新类金奖。

2018年,金典《歌手》第二季整合营销案例被广告主盛典组委会认定为媒企合作整合营销金案。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民终637号民事判决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民终435号民事判决书、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知民终57号民事判决书、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1民初1531号《民事判决书》均对侵犯伊利公司“金典”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作出判罚。

河南省济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相关企业侵犯“金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作出过行政处罚。

二、两被告基本情况妮娅公司成立于1994年12月6日,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2万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卫生用品生产、一类医疗器械生产、货物进出口、道路货运运输等。

该公司自2009年至2019年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妮娅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4296712号“天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5类,包括卫生巾、卫生垫、消毒纸巾、失禁用尿布、卫生衬裤、卫生栓等,注册有效期自2007年12月21日至2017年12月20日,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20日。

该商标于2012年被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天津市著名商标;

2015年被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为天津市著名商标,有效期至2018年12月9日。

2010年1月20日妮娅公司申请注册“金典”商标,后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8009540号“金典”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5类,包括卫生短内裤、卫生栓、卫生绷带、医用保健袋。

注册有效期自2011年4月14日至2021年4月13日,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20日。

妮娅公司提供的卫生巾包装袋上印制有“金典天宁”的标识。

证人高某证明妮娅公司自2009年开始委托天津安顺工贸有限公司印制带有“金典天宁”商标的包装袋。

妮娅公司提供的天津安顺工贸有限公司的账册载明:2009年8月26日,1524金典天宁24片护垫,数量11950,单价0.185,金额2210.75;

2010年3月24日,55216金典天宁16(350),数量16300,单价0.156,金额2542.80;

2010年5月19日,55216金典天宁16片(350),数量27400,单价0.156,金额4274.40;

2010年9月7日,35220金典天宁20片立体,数量35300,单价0.16,金额5648;

2010年10月22日,35220金典天宁20片立体护,数量33700,单价0.16,金额5392。

丽华超市成立于2013年12月30日,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包括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化妆品、百货、保健食品、零售。

三、两被告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情况2018年8月16日,伊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贝贝与河南省卫辉市公证处工作人员来到河南省卫辉市学院西路北头路西标有“丽华超市”字样的商店,李贝贝采用支付宝转账方式在该商店内购买了“金典”卫生用品物件,价格40元,取得了购物小票。

公证处工作人员对该商店外观、购买物品进行拍照,对购物小票进行拍照,并将所购物品、购物袋及购物小票进行封存。

上述证据保全过程,河南省卫辉市公证处出具了(2018)豫新卫证内经字第10号公证书。

公证书所附打印照片显示,丽华超市门头的左侧标注有“金典”商标,右侧印有金典有机纯牛奶的产品。

经当庭查看公证购买的产品,其封存完好。

被诉侵权产品为卫生护垫,共有五袋,货号为JD001-JD005。

经观察,发现五袋产品外包装上均多处使用“金典?”的标识,均标注有制造商天津市妮娅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的字样。

其中货号为JD004、JD005的产品上还标注有运城市盐湖区荣强运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监制字样,生产批号分别为2018/1/3、2017/10/11。

妮娅公司提供的销售单显示,2018年5月至2019年1月,妮娅公司向运城市盐湖区荣强运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货品名为JD001-JD006的商品。

被告妮娅公司陈述,被诉侵权产品系其2018年开始生产,运城市盐湖区荣强运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定制的,2019年不在生产。

被告丽华超市陈述,被诉侵权产品系其从运城市盐湖区荣强运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购进。

2019年9月18日,伊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贝贝到河南省郑州市华夏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同日,在河南省郑州市华夏公证处,公证员对公证处计算机进行了清洁性检查,并进行操作,共截取屏幕页面40页,操作过程由软件“屏幕录像专家”进行全程屏幕录像。

对上述过程,河南省郑州市华夏公证处出具(2019)豫郑华证内民字第09261号公证书予以确认。

公证书记载,与公证书相粘连的打印件系在上述操作过程中通过电脑截屏并打印所得,打印内容与电脑屏幕显示的实际情况相符;

与公证书相粘连的附件袋内的光盘所储存的视频系在上述操作过程中通过电脑屏幕录像所得视频的复印件,录像内容与电脑屏幕显示的实际情况相符。

根据公证书及公证书所附打印文档显示,在360搜索首页内输入金典卫生巾,点击搜索,出现“金典卫生巾产品示范话术”词条的页面,点击该词条,出现带有“金典?”标识卫生巾及对该产品介绍的页面。

点击“金典磁性活氧负离子夜用-我的1818网”,出现“运城市盐湖区荣强运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网店,该网店售卖的商品有上述带有“金典?”标识的卫生巾及产品介绍。

点击“腾讯视频-中国领先的在线视频媒体平台,海量视频在线观看”词条,进入“腾讯视频”网页,在该网页的“全网搜”内输入“金典卫生巾”,出现“金典卫生巾最新视频”的视频词条,点击该视频,出现与被诉侵权产品包装相同的卫生巾。

四、其他相关事实1.天津安顺工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9月8日,系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住所地武清区汊沽港镇二街,经营范围包括包装材料加工、制造、销售。

高某,男,汉族,1963年10月27日出生,住天津市武清区。

2.案外人申请注册的“金典”商标被核准使用在多个商品类别。

3.2018年1月19日,妮娅公司申请注册“金典”商标,申请的商品包含卫生护垫、卫生巾等商品,后被驳回。

4.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刘广当庭陈述:伊利的“金典”产品的销售量,统计数据并不是按照《销售合同》统计的,而是按照实际的《销售出库量》进行统计;

审计时会检查客户和伊利签署的《销售合同》,合同附件会明确的写到,每个产品如“金典产品”一年内计划的目标销售表和分月的分解量;

审计时会检查客户发给伊利的《采购需求》,采购需求中也会明确提到客户需要金典等产品的数量;

审计时会检查伊利的《销售出库单》,《销售出库单》有非常详细的内容,包括产品名称描述、数量、客户信息、出货日期等信息,还有伊利、承运商和客户的签章确认,这些都说明业务是真实发生的;

伊利会给客户开具发票,发票后附《销货清单》,《销货清单》里面有很详细的销售产品的明细,可以看出“金典”的销售情况。

所以,伊利销售的产品中,是可以很清楚地区分出来“金典”的销售情况的,销售量也是按照实际的产品出库情况进行统计的,不是按照《销售合同》统计的。

5.本院要求伊利公司提供了相关审计材料,经核查,审计材料包括与销售合同相对应的发票、销售出库单。

销售出库单上盖有销售单位印章和配送中心发货专用章,并载明有产品名称。

宣传广告材料包括相关广告公司出具的广告播放统计表、广告截图。

本院认为,伊利公司依法获得涉案第6724771号“金典”、商标,其在核定的第29类使用商品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关于第6724771号“金典”商标是否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案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下列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以商标驰名作为事实根据,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一)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诉讼;

”本案中,伊利公司主张第6724771号“金典”商标属于驰名商标,涉案两被告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应获得跨类保护。

经审查,原告注册的第6724771号“金典”商标,核准使用商品为第29类,包括:黄油、奶酪、牛奶、酸乳酪、牛奶饮料、乳清、牛奶制品、奶茶、酸奶、奶粉。

而被诉侵权产品系卫生垫,属于第5类,两者不属于同一种商品,且两者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等方面均不相同,故两者不属于类似商品。

因此,本院在界定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时,需对第6724771号“金典”商标作出是否构成驰名商标的认定。

《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本案中,根据伊利公司提供的审计报告、广告视频等证据可以证明,第6724771号“金典”商标自被核准注册以来,持续使用。

该商标被使用在牛奶等商品上,产品销售至北京、天津、上海等多个地区,销售范围广,市场占有率较高。

为扩大商标知名度,伊利公司投入大量资金,并于2010年至2018年持续通过中央电视台、各地方卫视,搜狐、新浪、腾讯等网络媒体,户外广告牌、报刊等媒介以及通过冠名电视节目等形式对标注有“金典”商标的产品进行宣传,受众范围广,相关公众对“金典”商标已经熟知。

同时,自2007以来,伊利金典有机奶获得南京国环有机产品认证中心(OFDC)有机产品的认证;

经国家质量监督总局认证,成为国内唯一一个通过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的有机奶;

先后获得“西部乳业最具创新产品奖”、“第八届中国国际食品与饮料展览会创新产品”、“乳制品类产品金奖”、“特殊贡献奖”等荣誉,并成为G20峰会官方指定牛奶、博鳌亚洲论坛指定牛奶。

综上,本院认为,第6724771号“金典”注册商标,通过伊利公司持续的宣传及其产品信誉,自2010年以来已被相关公众所熟知,构成使用在牛奶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

两被告虽对伊利公司提供的两份审计报告提出异议,但根据审计人员刘广的陈述及核查情况,本院认为,大华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两份审计报告所依据的审计材料及所得出的审计结论,并无不当,在被告未提出确切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对该两份证据予以确认。

二、关于两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

经观察,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的“金典”商标与伊利公司第6724771号“金典”商标构成相同,但根据妮娅公司提供的账簿、包装袋及证人高某的证言等证据可知,妮娅公司于2009年8月份开始在卫生巾产品上使用“金典天宁”商标,并于2011年4月14日被核准注册“金典”商标,使用商品范围包括卫生短内裤、卫生栓、卫生绷带、医用保健袋,而第6724771号“金典”注册商标核准时间为2010年3月28日。

那么,妮娅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本院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如下评判:1.妮娅公司使用“金典天宁”商标的行为是否能够构成在先使用。

因《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对驰名商标跨类保护时,他人是否具有在先使用抗辩权作出明确规定,因此,本院结合商标法的立法精神,参照《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认定。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本案中,妮娅公司于2009年8月开始使用“金典天宁”商标,而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的为“金典”商标,妮娅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将“金典”商标使用在卫生巾上的时间早于第6724771号“金典”商标的核准时间,因此,本院认为,妮娅公司并未在第6724771号“金典”商标被核准注册前,将“金典”标识独立使用在卫生巾产品上。

2.妮娅公司在被诉侵权产品上是否享有第8009540号“金典”商标专用权。

妮娅公司第8009540号“金典”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5类,包括卫生短内裤、卫生栓、卫生绷带、医用保健袋,其使用范围并不包括卫生巾。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二十四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因此,妮娅公司将第8009540号“金典”商标超出核定范围使用在卫生巾产品上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妮娅公司在被诉侵权产品上不具有商标专用权。

3.妮娅公司是否将“金典”商标使用在被诉侵权产品上。

被诉侵权产品上载明:制造商天津市妮娅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妮娅公司陈述,被诉侵权产品系由其生产。

因此,本院认为,妮娅公司将“金典”商标使用在被诉侵权产品上,并生产、销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低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或者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的,属于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的“金典”商标系对第6724771号“金典”商标的复制、摹仿,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本案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的标识与伊利“金典”注册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减弱了伊利公司“金典”商标的显著性,同时,第6724771号“金典”商标经过不断宣传、使用,已经享有一定知名度,妮娅公司应当知晓,主动避让,但其仍将其享有的“金典”商标超范围使用在被诉侵权产品上,不正当利用“金典”商标的市场声誉,损害了伊利公司的利益,同时,第6724771号“金典”商标以自2017年以来已构成驰名商标,根据被诉侵权产品上载明的生产日期可知,被诉侵权产品于2017年就已开始生产,故妮娅公司自2017年以来将金典标识使用在被诉侵权商品上,并生产、销售的行为,侵犯了伊利公司第6724771号“金典”商标的专用权。

故原告伊利公司主张妮娅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但原告伊利公司要求回收、销毁市场上的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涉案包装的诉求,因伊利公司并未提供涉案被诉侵权产品尚有库存包装及市场上尚有被诉侵权产品流通的证据,故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另,关于妮娅公司提出的他人已在第5类及其他类别上注册“金典”商标,涉案商标不能进行跨类保护的意见。

经查,他人是否在第5类及其他类别上注册“金典”商标的行为与本案无关。

三、关于丽华超市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本案中,根据(2018)豫新卫证内经字第10号公证书及丽华超市的陈述可以认定,被诉侵权产品系由丽华超市所销售。

其行为侵犯了伊利公司第6724771号“金典”商标专用权。

丽华超市称,被诉侵权产品系从运城市盐湖区荣强运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货,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丽华超市抗辩称,妮娅公司向其提供了妮娅公司的“金典”商标注册证、质量检测报告,其没有不当和过失行为。

经查,丽华超市门头上印制有伊利公司“金典”产品图片,并突出使用“金典”标识,而其在店内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其应当知道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涉案“金典”商标属他人注册的情况下,仍然销售带有“金典”商标的被侵权产品,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故对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四、关于赔偿数额及两被告是否应当在相关媒体刊登致歉声明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因伊利公司未提供其因被侵权受到的实际损失或两被告因侵权获利数额的确切证据,故本院根据第6724771号“金典”商标知名度、品牌价值,两被告的主观恶意强弱程度及所起作用,被控侵权商品的销售情况,合理支出等因素,依法在法定范围内确定被告妮娅公司赔偿原告伊利公司经济损失80000元;

被告丽华超市(经营者:侯晨丽)赔偿原告伊利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

另,对原告主张两被告共同在“新华网”上刊登致歉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请,因原告并未提供两被告的行为对其声誉造成影响的证据,故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天津市妮娅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6724771号“金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卫辉市学院西路丽华超市(经营者:侯晨丽)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6724771号“金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三、被告天津市妮娅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0000元;

被告卫辉市学院西路丽华超市(经营者:侯晨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

四、驳回原告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00元,由原告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被告天津市妮娅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负担6500元、被告卫辉市学院西路丽华超市(经营者:侯晨丽)负担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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