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民初274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名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健杰,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城区鑫顺达五金工具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桃园路**。
经营者:李**。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城区鑫顺达五金工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3万元”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1万元”。
后,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将请求被告赔偿金额变更为1万元,因此,诉讼费用由550元调整为50元。
另,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