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知民初129号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楼**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北京市荣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曲周县宝明眼镜店,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振兴路**宝岛眼镜店。
经营者:李存。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秋岭,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曲周县金明眼镜店,,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振兴路东段路北 经营者:万金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秋岭,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曲周县宝明眼镜店、曲周县金明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
2020年9月14日,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