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20)苏刑申31号 马佳: 你因假冒注册商标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3刑初108号刑事判决,以“原审法院无管辖权,原判适用法律错误,申诉人使用的是商品的通用名称,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以及违法所得数额不清”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审判程序合法。
关于你提出原审法院无管辖权的申诉理由。
经查,本案系涉计算机网络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侵权产品销售地、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销售侵权产品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等等,均是犯罪地。
耿某在江苏省徐州市,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微信团购的方式销售你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联系客户、销售、向你汇款行为均在徐州市,购买产品遭受损失的也有徐州市客户,故徐州市是本案的犯罪地,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你提出原判适用法律错误,申诉人使用的是商品的通用名称,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以及违法所得数额不清的申诉理由。
经查,你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从刘某某处购进印有皇家宠物食品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猫粮外包装,从福贝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处购买猫粮,在腾泽物流有限公司仓库等地生产加工假冒皇家宠物食品有限公司品牌的猫粮。
2015年7月至8月间,你以赞助猫展的名义,通过猫展举办人耿某以微信团购的方式销售假冒皇家宠物食品有限公司品牌的猫粮共计人民币20万元。
公安机关于腾泽物流有限公司仓库、吉勇物流公司仓库内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皇家宠物食品有限公司品牌猫粮共计458袋,价值人民币20万余元。
你对上述事实的认定无异议。
涉案商标是注册商标,你假冒该品牌进行销售,现申诉提出使用的是商品的通用名称,与事实不符。
你假冒注册商标,情节特别严重。
原审庭审中,你认罪、认罚,对违法所得数额3万元也明确表示认可。
原审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并对你从轻处罚并无不当。
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审判程序合法。
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重新审判的条件,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