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8601民初1585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东元路**。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程辉,男,199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余程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