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民初168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凌超,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红,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张荣桂,曾用名张荣贵,男,198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安厚农场下坪作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燕(张荣桂之姐),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其阳,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荣桂、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张荣桂、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