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8民初49号 原告:上海汤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亭卫公路******。
法定代表人:汤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章威,黑龙江滨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雨晨,女,汉族,1993年7月16日出生,住吉林省白城市。
原告上海汤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姜雨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
原告上海汤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汤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汤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0元,减半收取计650.00元,由上海汤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