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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宜宾县喜捷镇烟三副食店、唐大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15执301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宜宾县喜捷镇烟三副食店、唐大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县喜捷镇烟三副食店;唐大坤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川15执30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被执行人:宜宾县喜捷镇烟三副食店,住,住四川省宜宾县喜捷镇玉龙新街新民村齐心组/div>被执行人:唐大坤,男性,汉族,1968年8月出生,住,住四川省宜宾县/div>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宾县喜捷镇烟三副食店、唐大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川知民终6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宜宾县喜捷镇烟三副食店、唐大坤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宜宾县喜捷镇烟三副食店、唐大坤银行存款人民币3550.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以查封、扣押清单为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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