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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纳通生物纳米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圣翎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奈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圣翎珑美容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知民初444号
案件名称苏州纳通生物纳米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圣翎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奈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圣翎珑美容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州纳通生物纳米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圣翎珑美容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广州奈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圣翎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73知民初444号原告:苏州纳通生物纳米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BAIXU。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雷,该公司法务主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云飞,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奈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韦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武,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圣翎珑美容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薛某1。

被告:广州圣翎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夏茅村二社新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薛某1。

原告苏州纳通生物纳米技术有限公司(下称“纳通公司”)与被告广州奈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奈妆公司”)、广州圣翎珑美容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圣翎珑美容公司”)、广州圣翎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圣翎珑电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纳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云飞、徐雷,奈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武到庭参加诉讼,圣翎珑美容公司、圣翎珑电子公司经本院传票呼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纳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奈妆公司、圣翎珑美容公司、圣翎珑电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专利号为ZL**************、名称为“一种液体定量输送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以及用于制造被诉产品的专用模具和设备、被诉产品的宣传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纸介及网络等形式);

2.奈妆公司、圣翎珑美容公司、圣翎珑电子公司赔偿纳通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05*000元;

*.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纳通公司是涉案专利权人,该专利至今有效。

纳通公司经调查发现,奈妆公司生产的相关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上述产品由圣翎珑美容公司、圣翎珑电子公司在淘宝平台上大量销售,上述侵权行为给纳通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本案的赔偿请求仅限于奈妆公司制造并销售给圣翎珑美容公司、圣翎珑电子公司的产品范围之内。

奈妆公司答辩称:1.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存在多个功能性技术特征,且说明书和附图均未对该功能给出具体的实施方式,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无法确定;

2.被诉产品缺少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多个技术特征,也不存在与其等同的技术特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3.被诉产品实施的是现有技术,不构成侵权;

4.纳通公司就同一专利针对奈妆公司经营的同一产品基于不同的网络销售商提起至少三件侵权诉讼,本案侵权责任的认定应当仅限于本案的范围内,否则奈妆公司有重复承担侵权责任的嫌疑;

5.涉案店铺早已下架,其销量较低,纳通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明显过高且缺乏证据支持;

6.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有许诺销售行为,也不能证明存在共同侵权的行为。

综上,纳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缺乏证据支持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全部驳回。

圣翎珑美容公司、圣翎珑电子公司未到庭,无答辩。

本院综合涉案证据认定以下事实:纳通公司是专利号为ZL**************、名称为“一种液体定量输送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该专利申请日为****年1*月**日,授权日为****年**月24日。

该专利最新一期的年费已缴纳。

纳通公司主张本案权利保护范围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其包含的技术内容为:1.一种液体定量输送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一壳体,其外设有一把持机构、控制机构和一连接端面,其内置有传动机构、动力机构和电源模块,所述传动机构在所述动力机构的驱动下产生线性运动,所述动力机构与所述电源模块连接,所述控制机构控制所述动力机构动作;

一空腔头,其包括出液端和具有可开口端的液体储库,所述出液端上表面设有用于仅穿透皮肤角质层的微型装置;

所述液体储库内置有液体,其可开口端与所述出液端连接,其另一端与所述壳体的连接端面连接,并在压力作用下与所述传动机构连接。

涉案专利说明书中陈述:本实用新型涉及透皮给药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液体定量输送装置。

……目前纳米微针主要有实心微针和空心微针两种。

对于实心微针给药方式,主要都是分为两步,先涂药液再打孔,或先打孔再涂药。

……但是在整个过程中,由于透皮和给药是分开进行的,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药物的渗透吸收,这使得此类产品在使用效率和药效发挥上均达不到理想的效果。

……这种空心微针的制造成本比较高,产率比较低,合格率也较低。

更为重要的是因为给药位置比较表浅,注射以后经常有漏液的情况,并不能精确控制剂量。

……本实用新型旨在提供一种液体定量输送装置,其可以实现同步给药,并且显著提高给药效率,降低生产制备成本。

……本实用新型所述的液体定量输送装置,把药物和给药器械结合在一起,结构更加简单和合理。

而且,对给药方式进行了重大的改变,提供了一种介于传统的注射和传统的透皮给药之间的一种新型给药方法,即用类似注射的方式,把液态质量由液体储库,递送到皮肤表皮表面,经表皮扩散,进入人体血液循环,由于同步给药的方式设定,即在纳米实心微针触皮的同时出液,使用更加便捷。

更为重要的是,药物渗透和吸收更好。

另外,通过纳米实心微针或纳米实心微针阵列,打开角质层,把液体缓缓控制,不会有漏液现象的产生,同时可以精准地控制剂量,降低制造成本。

……具体实施方式……优选地,所述传动机构包括储能单元和振动单元,其中所述储能单元设置在所述振动单元和所述空腔头之间,所述振动单元在所述动力机构的驱动下致动并沿着垂直于所述出液端的方向将力实施到所述储能单元,所述储能单元与所述空腔头内的液体储库连接,并通过致动以自动打开所述可开口端,是的所述可开口端与所述预制出液孔连通,促使液体以此穿过所述可开口端、所述预制出液孔和所述微型装置。

通过压力触发,而后通过传导机构带动空腔头振动,而后由于惯性的作用,可以将液体甩出来。

即一面微针触皮,同时出液。

……实验一,用本实用新型的装置,空腔头内装上2ml生理盐水,将空腔头置于垂直向下位置,不开启振动模式,液体没有因为重力自然流出。

当打开电源开关,使空腔头接触人体皮肤,激活空腔头以每分钟5000次振动时,液体从空腔头内液体储库自然转移到皮肤表面,通过预制出液孔的孔道大小和振动频率,可以调节液体转移速度。

……2018年7月1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初步结论为:全部权利要求1-10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据该评价报告的评价意见记载,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外壳外设有把持机构,内置有电源模块,动力机构与电源模块连接,微型装置用于仅穿透皮肤角质层;

2.液体定量输送,具有可开口端的液体储库,可开口端与出液端连接,另一端与壳体的连接端面连接,并在压力作用下与传动机构连接。

上述区别特征1只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

上述区别特征2,这样的设置使得只有当压力作用在空腔头上时,空腔头才会与传动机构连接,从而将液体通过出液端导入人体皮肤内,不会出现漏液,这些技术特征未被现有技术公开,也不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2,涉案专利具备创造性。

(2018)宁石证经内字第9076号公证书载明,2018年12月6日,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王远琪操作公证处计算机,登录淘宝网,店铺“广州圣翎珑美容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内售有名称为“纳米水光枪电动美容枪无针美容院水光针仪器导入美容仪器补水家用”的产品,单价180元;

王远琪在店铺内购买了两件该产品,单价360元,共计支付375元(含运费);

2018年12月10日,王远琪在南京市建邺区*****1********7*,收到单号为3700360111127的韵达快递货物一件,内装两套水光枪产品及相关附件,王远琪对其拍照并交由公证员进行封存。

当庭拆封公证封存的实物,拆封后内有水光枪产品两套(产品一致),每套包含:水光枪一把、若干空腔头、说明书一册、包装盒上印有“诗沫尔”字样。

奈妆公司确认被诉产品系其制造并销售给圣翎珑美容公司,其有库存被诉产品,无专门的模具、设备及宣传材料等。

经比对,纳通公司认为被诉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奈妆公司则认为,被诉产品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区别点在于:被诉产品缺少“可开口端”的技术特征,不具有“定量输送”功能,权利要求1中的“定量”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无法得知“定量”如何实现。

庭审中,经现场物证实验演示,以10秒为时间单位,测试被诉产品在开启动力机构模式下,按压作用于人造皮肤,所得出的测试结果如下表:操作次数(10s/次)空腔头的重量/g空腔头减少的重量/g初始重量7.8417.790.0527.730.0637.650.0847.580.07另查明,奈妆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00元,成立日期2015年6月8日,经营范围生物技术开发服务、生物技术咨询、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化妆品及卫生用品零售等。

本院认为,纳通公司是专利号为ZL**************、名称为“一种液体定量输送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人。

该专利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该专利。

根据本院查明事实,结合各方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专利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

本案中,纳通公司要求保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

其技术方案为一种液体定量输送装置,其中的“可开口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仅通过阅读权利要求难以直接、明确地确定实现“可开口”这一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应属于功能性特征。

根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及说明书的描述,该“可开口端”的开与关应在控制之下,即一般情况下该端口呈关闭状态,空腔头内的液体不能流出,只有在动力机构开启且空腔头受到压力而与传动机构连接时方才打开,从而实现“定量”给药、“同步”给药以及“不漏液”的技术效果。

经测试,将被诉产品的空腔头出液端朝下垂直竖立,其内的液体即可自出液端流出;

开启动力机构并当庭演示,每10秒其输送的液体量均不相同。

由此可见,被诉产品的空腔头缺少“可开口端”这一技术特征,不能实现涉案专利所称的“定量”、“同步”及“不漏液”的技术效果。

因此,被诉产品至少缺少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可开口端”这一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综上所述,纳通公司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苏州纳通生物纳米技术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250元,由苏州纳通生物纳米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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