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2072民初11161号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黄条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向宇,北京市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诗平,北京市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得力霸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之二(住所申报)。
法定代表人:卢某1。
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得力霸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