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4民初6217号 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庆安路**。
法定代表人:于洪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延龙,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凡颖,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锦江区佳兴服装店,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喜树街****。
经营者:黎嘉兴。
本院在审理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锦江区佳兴服装店侵害商标权及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一案中,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