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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李少君、深圳市捷辉异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3民初5281号
案件名称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李少君、深圳市捷辉异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李少君;深圳市捷辉异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3民初5281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480321175。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井,广东品安律所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0210816002。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雯,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911027720。

被告:李少君,女,汉族,1961年9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揭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威,男,汉族,1990年3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揭西县,系被告儿子。

被告:深圳市捷辉异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深南东路东乐大厦3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78686899。

法定代表人:谢勇。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少君、深圳市捷辉异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1万元。

之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和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多交纳的受理费人民币327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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