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691民初1294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北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044DW4D。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平九好厨卫经营部,经营场所: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市黛溪街道办事处鄢家村,注册号:×××37。
经营者:马海,男,197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市。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瑞润兴公司)与被告邹平九好厨卫经营部(以下简称九好厨卫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柏瑞润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被告九好厨卫店第经营者马海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柏瑞润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销售标注“经典·潜水艇”字样及“”图形的地漏;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50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第4711685、6380388、15192947、16440135号等“潜水艇”系列商标(包含潜水艇图形、英文)注册商标专用权人。
上述商标经原告及原告关联公司多年经营及推广,已成为家喻户晓、众所周知的洁具、卫浴品牌,在消费者心中,“潜水艇”系列商标已与原告及原告关联公司建立了特定的联系,“潜水艇”地漏独特的红;地漏独特的红色格调搭配黄色波浪线包装风格已经被广大消费者熟知广大消费者喜爱。
十多年来,原告及其关联公司投入巨资通过多种载体和形式进行宣传,其品牌价值和知名度在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2019年3月,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在其店内销售标注“经典·潜水艇”字样及“”图形的地漏。
被告作为地漏等卫浴产品的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地漏,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故原告起诉。
被告九好厨卫店辩称,认可原告从被告购买过地漏,但原告从被告购买地漏与商标侵权无关联性,被告所销售地漏上的图样字样与原告不一致。
原告主张的赔偿的数额过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8年3月28日,李润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注册商标,注册有效期限经续展至2028年3月27日。
2008年6月14日,该商标转让给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德鸿图公司)。
2010年3月28日,润德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第6380388号“”注册商标,注册有效期限经续展至2030年3月27日。
2015年10月7日,润德鸿图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第15192947号“潜水艇”注册商标,注册有效期限为2015年10月7日至2025年10月6日。
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11类,包括:水龙头、地漏等。
20、地漏等月2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上述商标均转让给原告。
2019年2月14日,润德鸿图公司出具声明一份,载明:润德鸿图公司、柏瑞润兴公司均系“潜水艇”卫浴品牌创始人李润凡创办;
柏瑞润兴公司对相关商标转让前和转让后的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权利以自己名义单独提起诉讼;
柏瑞润兴公司对商标维权和不正当竞争诉讼获得的经济赔偿享有全部利益;
对于柏瑞润兴公司因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已经主张权利的,润德鸿图公司不再重复主张。
2019年11月5日,申请人济南市莱芜区金盾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向山东省济南市凤城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2019年11月11日,公证员张某、公证员吕某同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王守贞到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市××市场的“新飞厨卫”店铺,王守贞在该店内购买标有“经典·潜水艇”字样的地漏两个,通过支付宝支付货款70元,当场取得该店出具的销货清单一张及印有“马海”字样的名片一张。
在公证人员监督下,王守贞对购物现场及所购物品进行了拍照,公证人员封某相关物品。
2019年11月22日,山东省济南市凤城公证处作出(2019)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1637号公证书。
根据上述公证书载明内容及相应封存实物拆封后所示,被诉侵权商品为地漏两个,商品外包装盒、防划贴上均标有“经典·潜水艇”字样及“”图形,地漏上标有&,地漏上标有“图形。
2011年12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地漏国家标准(GB/T27710-2011)》,标准起草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中包括润德鸿图公司和李润凡。
自2009年至2017年,润德鸿图公司通过广播电台、网站、报纸、户外广告、车辆LED显示屏、机场数码刷屏等方式在全国各地对“潜水艇地漏”进行广泛广告宣传。
“潜水艇地漏”入选国家绿色建材产品选用目录(2014-2015年度),并于2015年荣获中国质量检验协会颁发的“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证书。
被告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马海,注册成立于2016年8月12日,经营范围为零售厨卫、洁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原告提交的公证文书程序合法,内容全面,本院对其内容予以确认。
涉案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第15192947号“潜水艇”、第6380388号“”注册商标合法有效,原告柏瑞润兴公司作为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合法权利依法应予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中,被诉侵权商品为地漏,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
被诉侵权商品上标注有“”图形,经与原告“Submarine潜水艇”、“”、“潜水艇”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以及图形的构图相似,已构成法律规定的近似,且被诉侵权商品上标注有“经典·潜水艇”,被诉商品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潜水艇”相同的文字,上述标识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易使公众对被诉侵权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从而导致混淆,构成对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被告作为销售人,对其销售产品的进货渠道应具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因其对所售产品的来源未尽基本的注意义务,具有主观过错,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原告诉求被告停止销售标注“经典•潜水艇”字样及“”图形的地漏于法有据,对此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确定赔偿数额。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其因被告的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以及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也未举证证实涉案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的数额,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被诉侵权商品的销量及售价、当地的经济收入水平、原告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后酌情认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邹平九好厨卫经营部停止销售标注“经典•潜水艇”字样及“”图形的地漏;
二、被告邹平九好厨卫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三、驳回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邹平九好厨卫经营部负担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