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681民监12号原审原告: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东社区华测检测大楼**楼101,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300757618160G。
法定代表人:万峰,董事长。
原审被告:龙口华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龙港街道环海中路780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681MA3CB11H19。
法定代表人:吴敬磊,董事长。
原审原告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龙口华测检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作出(2019)鲁0681民初783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裁定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