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2民初208号 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广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N。
法定代表人:田明,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利芳,广西华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柳州市鱼峰区维多利亚娱乐城,住所,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东路**工业博物馆)第8号楼北面第一、二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F3K。
经营者:翟鑫源。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雁霏,广西启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君宇,广西启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柳州市鱼峰区维多利亚娱乐城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对柳州市鱼峰区维多利亚娱乐城的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1元(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195.5元,由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多预交的部分由本院予以清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