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1861号原告:佛山市天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容里居委会昌宝西路**天富来国际工业城**402。
法定代表人:何肖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露露,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德克沃热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泰州经济开发区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园****标准厂房法定代表人:李冬祥,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程强,男,汉族,1976年3月8日生,住成都市高新区。
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瑞娟,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天禾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德克沃热力设备有限公司、程强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
原告佛山市天禾电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佛山市天禾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天禾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佛山市天禾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