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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斯公司、刘明珠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8民初87号之一
案件名称范斯公司、刘明珠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范斯公司;刘明珠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8民初87号之一 原告:范斯公司(VANS,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科斯塔梅萨市南海岸大道**。

法定代表人:伊丽莎白·斯托克斯蒂尔(ElizabethStockstill),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洲,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明珠,女,198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维振,北京浩东(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范斯公司与被告刘明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

原告范斯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斯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斯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范斯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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