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4民初33467号原告:广州澳芝曼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部位:自编1215)(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ZVONKOJORDANOV(中文:王佐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木兰,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润妍美化妆品商行,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石厦社区石厦东村**201iv>经营者:吴焕伟,男,汉族,1994年6月19日出生,住汕头市潮**。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澳芝曼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福田区润妍美化妆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澳芝曼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6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华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庄晓民(代)书记员 霍 丽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