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04知民初598号原告:惊奇大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慈城镇慈湖人家****。
法定代表人:赵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嘉航,广东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走花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邙山三建家属院**楼****iv>法定代表人:李家良。
原告惊奇大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走花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
原告惊奇大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惊奇大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惊奇大地(浙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