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855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浙江音乐学院。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浙音路**。
法定代表人:王瑞,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洵熙,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宏,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婷,该局审查员。
再审申请人浙江音乐学院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765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浙江音乐学院的部分再审申请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