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民终74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塘厦好上好百货店,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
经营者:尚雪良,男,198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为河南省淅川县*************,公民身份号码为411************939。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尧靖,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莞市塘厦好上好百货店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9)粤1973民初149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传唤东莞市塘厦好上好百货店于2020年9月2日16时20分参加诉讼,东莞市塘厦好上好百货店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东莞市塘厦好上好百货店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上诉的权利,应按撤回上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东莞市塘厦好上好百货店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7.5元,由上诉人东莞市塘厦好上好百货店负担。
上诉人东莞市塘厦好上好百货店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本院予以退回37.5元给上诉人东莞市塘厦好上好百货店。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